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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滁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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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滁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滁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滁州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滁州市委常委、滁州市紀委書記,滁州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候選人)孫軍。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主要職責

(一)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紀委、省紀委和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2]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市政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監察部、省監察廳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和其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市直各部門、各單位,縣(區)黨的組織和市管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和建議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政紀的行為;受理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行政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五)負責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指示、規定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全市性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專項治理;查處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

(六)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對黨員及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對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擬定全市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

(八)對全市各級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九)會同市直各部門黨組(黨委)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考察、配備縣(區)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出)市直各部門紀檢組、監察室主任負責人的提名、考察,並提出調整、交流和任免意見,審核市直有關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處理委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市紀委全委會、常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活動的籌備組織工作,負責與市紀委委員的聯繫,負責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詢問和質詢的接收處理、組織協調和歸口管理工作;

2、匯總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委局有關文件文稿,編發通報和信息,審核以委局及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3、督促檢查省紀委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以及市紀委全委會工作部署和市紀委常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及委局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匯總委局貫徹落實市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分工任務情況,組織協調有關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答覆工作,組織協調黨風黨紀監督員、特邀監察員工作;

4、組織協調委局機關機要文件的辦理和運行管理,保管、使用市紀委、市監察局及市紀委辦公室印章,負責制發委局機關各部門及派駐(出)機構印章,負責委局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

5、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指導,負責委局機關網絡及辦公自動化保障;

6、負責委局機關對外聯絡接洽、秘書、值班工作,承辦紀檢監察幹部赴國(境)外考察、進修、培訓等事宜;

7、統籌指導歸檔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及派駐(出)機構文書、音像等檔案管理,編輯整理有關檔案材料;

8、協調委局機關有關工作,制定機關有關工作制度,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辦公室工作;

9、負責委局機關及派駐(出)機構查辦案件中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10、負責委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辦公設備裝備採購等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11、負責全市預防腐敗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跟蹤市外對我市反腐敗工作的反映,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二)組織部

1、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

2、負責委局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加強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有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檔案、工資福利等工作;

3、負責承辦市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以及有關綜合協調工作,承辦有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檔案等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直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以及市屬企業、醫院和學校紀委領導班子和組織建設,承辦相關幹部人事工作;

5、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承辦縣級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和考察等幹部人事工作,指導縣級及以下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

6、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對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因公臨時出國(境)備案和因私出國(境)辦理等工作;

7、組織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8、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宣傳部

1、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理論政策、形勢任務、決策部署、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等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教育工作,開展對黨員、公務員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協調廉政文化建設及紀檢監察電化教育工作;

3、負責委局機關新聞事務,承擔委局新聞發布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信息傳播工作;

4、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網絡輿情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協調市直有關部門和重點新聞網站等做好網絡宣傳引導工作;

5、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宣傳教育、廉政文化建設和網絡信息工作。

(四)研究室(法規室)

1、綜合分析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

2、起草市紀委全委會工作報告、會議文稿及機關綜合文字材料,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委局重要文件;

3、匯總、整理、上報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組織開展對紀檢監察工作規律的研究;

4、組織協調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調研工作和社科理論界相關重大課題研究,會同有關單位開展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民意調查;

5、負責提出全市紀檢監察規章制度建設規劃和計劃建議,起草、修訂全市紀檢監察規章制度和政策規定;

6、負責協調委局機關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起草工作,對有關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核和報送審議;

7、負責全市紀檢監察規章制度的諮詢答覆和解釋工作,對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執行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和評估;

8、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清理工作,負責對有關機關和部門起草的規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見;

9、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規章制度工作,負責編纂全市紀檢監察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

10、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全市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協調指導「兩新」組織防治腐敗工作。

(五)黨風政風監督室(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巡查工作辦公室)

1、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要監督檢查活動;

2、綜合協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的貫徹落實;

3、綜合協調政治紀律的執行和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開展有關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負責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和損害群眾利益問題的查處;

4、綜合分析全市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相關政策理論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5、綜合協調由委局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指導、督辦地方和部門對相關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

6、履行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責,監督檢查承擔糾風任務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協調查處各地區、各部門在開展行風建設和糾風專項治理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7、負責組織推進全市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

8、負責全市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預警工作;

9、貫徹落實市委對巡查工作的有關部署,制定巡查相關政策、制度和規定,研究提出巡查工作規劃、計劃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10、負責抽調人員組成巡查組,做好工作人員的培訓管理;

11、組織開展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反腐倡廉建設巡查工作;

12、向市紀委常委會報告巡查工作情況,向被巡查單位反饋巡查結果,督促其就巡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組織回訪;

13、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

14、協助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六)信訪室

1、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接聽舉報電話、處理網絡舉報;

2、提供信訪舉報信息,向委局領導報告重要舉報情況;

3、直接辦理或向委局機關有關部門移送有關檢舉、控告和申訴事項,向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黨組織交辦並督辦有關檢舉、控告和申訴事項,審核辦理結果

4、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檢舉、控告進行核實;

5、處置信訪舉報中的突發情況;

6、對信訪舉報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信訪舉報工作;

7、協助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七)案件監督管理室

1、負責對市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並分送相關紀檢監察室;

2、按照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向省紀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情況,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相關紀檢監察室;

3、負責查辦案件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跨地區跨部門協作辦案機制,歸口管理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負責追逃防逃相關工作;

4、負責對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委局辦案場所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各縣(市、區)集中駐點辦案工作的統籌協調管理,落實辦案安全工作責任制,督促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做好辦案安全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

5、督促查辦省紀委、市委和委局領導批辦、交辦案件及辦理相關事項;

6、負責對全市查辦案件及其相關專項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7、配合做好國(境)外追逃追贓工作;

8、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監督管理工作;

9、協助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紀檢監察室

1、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和地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2、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和地區黨(工)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工)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的情況,對涉及的市管幹部實施責任追究;

3、督促聯繫單位和地區監督對象加強作風建設,監督檢查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的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4、承辦聯繫單位和地區市管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和複雜案件的初核、審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承辦聯繫單位和地區應由委局機關參與調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監督、指導聯繫單位和地區案件查處工作;

5、做好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監督指導聯繫單位上報問題線索處置;

6、參加聯繫單位和地區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組織協調對聯繫單位和地區市管幹部的誡勉談話工作;

7、負責了解聯繫單位和地區的紀檢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情況,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和地區的紀檢監察工作,協助考察了解聯繫單位和地區的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情況;

8、協助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九)案件審理室

1、審理委局直接檢查處理和縣(處)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

2、承辦黨員、監察對象對委局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或其他處理不服,對縣(處)級黨組織、政府(部門)作出的複議複查(複審複查)決定不服的申訴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委局辦理的申訴案件,處理、督辦委局收到的申訴信件;

3、承辦需要比照處理案件的相關報批和審批、報備工作;

4、承擔監察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監察局給予的行政處分的解除工作;

5、承辦縣(處)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和委局機關有關部門徵求案件審理室意見的案件;

6、起草案件審理、申訴複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解除行政處分工作的相關制度規定,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相關業務工作;

7、協調、督辦有關案件處分決定的執行;

8、協助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十)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1、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2、負責受理對委局機關各部門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3、負責受理對市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及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4、負責受理對縣級紀檢監察機關、市直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和市屬企業、醫院、學校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5、研究制定關於加強紀檢監察幹部監督的規定,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6、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承辦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有關工作;

7、協助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