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是主管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農業部是國務院綜合管理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農墾、鄉鎮企業和飼料工業等產業的職能部門,又是農村經濟宏觀管理的協調部門。
農業部成立於1949年10月。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農業部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農業部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1];將農業部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將農業部的草原防火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將農業部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不再保留農業部。
目錄
主要職責
農業部是主管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1.擬定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機機械化、鄉鎮企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法律法規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負責農村改革試驗區相關工作。
2.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和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村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3.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4.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養、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5.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制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參與制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6.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制訂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並按規定發布。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獸藥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瘦肉精」監管工作。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7.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律法規草案,簽署政府間協議、協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國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承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起草畜禽屠宰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配套規章、規範;制定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畜禽屠宰行業統計;負責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技術鑑定等活動。
8.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檢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9.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10.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2],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11.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開展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12.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負責政府間雙邊或多邊漁業協定和與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的談判和履約工作,負責遠洋漁業管理、漁船檢驗和職責範圍內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13.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14.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物,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和農業貿易規則制訂,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農業對外援助政策和規劃制定,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組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和協定的執行。
15.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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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重磅!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來了!組建農業農村部,土地資源網,2018-03-13
- ↑ 農業部主要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01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