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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促進和保障出口管制工作而制訂的一部法律。該法於2020年10月17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背景

自1990年代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制定了6部關於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1],包括《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等。由於缺乏統一立法,因此難以統籌出口管制的執法實踐。在當今時代背景下,出口管制成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在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如美國歐盟等,均制定出台了統一的出口管制法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必要出台一部統一的出口管制法。

立法過程

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根據《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和《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牽頭啟動《出口管制法》起草工作,形成了出口管制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草案於2017年6月16日向社會公布並公開徵求意見[1]。

2019年12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對該法草案進行一審。受國務院委託,商務部部長鐘山作草案的說明。

2020年6月28日,該法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作第二次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就修改情況作匯報。

2020年10月1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該法草案進行三審。根據三審稿新增的規定,明確出口管制物項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三審稿提出,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適時發布有關行業出口管制指南,引導出口經營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規範經營。此外,違反本法規定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或者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經過三次審議,《出口管制法》於10月17日表決通過[2],並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五十八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相關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執行措施與標準的實施
2020年12月1日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正式生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