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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普通法律[1],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行為的專項立法,取代了舊有的外資三法。2019年3月15日,外商投資法草案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外商投資法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立法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改革開放於1979年7月設立了多部新法律,其中包括針對外商投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後來於1986年、1988年分別推出外資企業法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這三種法律是中國在外商投資方面的基礎性法律,被統稱為「外資三法」。、經過數十年的變遷,至2018年11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累計達95萬家,實際利用外資累計超過2萬億美元,而外資三法規定的範圍,與民法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條款形成多處重疊,並且不再適應新的外商投資環境。而為了促進鼓勵境外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投資、促進對投資環境的完善和發展,需專門起草外商投資法。

立法過程

2019年4月29日 商務部副部長兼貿易談判副代表王受文:《外商投資法》將於2020年生效 正制定相關配套法規[2]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針對這一情況作出指示:「要加快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制定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8年底擬定了外商投資法的草案。草案主要內容有:明確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設立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

2018年12月23日,這一草案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中提請審議,並在隨後的三天中進行了第一次審議。12月26日,通過審議的草案由人大公布,展開為期兩個月的社會意見徵求。隨後於2019年1月30日的人大常委第八次會議中,草案通過第二次審議。在草案的兩次審議會議中,《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等過去出台的法規中的相關政策被提出融入新法,對草案中立法權、行政權與投資政策的關係也進行了修改。

2019年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就外商投資法草案及其立法進行了說明。15日,外商投資法在會議中表決通過,習近平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發布。

2019年12月12日,中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於2020年1月1日起與《外商投資法》同步配套實施。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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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解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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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