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調整夫妻、家庭關係的法律,1950年5月1日施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1]。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舊婚姻法同時廢止。2001年4月28日,該法曾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
新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婚姻法(1981年版)分為六個章節:
- 總則
- 結婚
- 家庭關係
- 離婚
-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 附則
改革觀點
名稱問題
有人認為現行《婚姻法》存在闕漏,名稱不準確,應該改為《婚姻家庭法》,但支持沿用原名者認為法律名稱應該穩定。亦有人認為改名後應該將《收養法》併入新的《婚姻家庭法》。官方至今未採納這些意見,因為該問題其實只限於少數學者的小眾學術討論,並未有社會廣泛意見關注。
婚前財產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的第十條婚前一方貸款購房可認定為個人財產,被某些女性認為「對女方明顯不公」,而支持者認為該條「很難找到不妥之處」。因為不少案例房屋通常由男方離結婚前夕極短時間貸款購買,婚後共同還貸,卻被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而支持者認為每個人家庭狀況與夫妻相處模式百百種,法律不可能細化到萬千種狀況,男方若想房屋與女方共享自然會加名或婚後買,不加名且婚前購買通常有防備女方貪圖財產結婚的防禦手段意圖,要對妻子採取猜忌態度也是男方的權利,法律應尊重不可剝奪其權。
婚內共同債務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爭議在於其做出一種認定:即夫妻雙方對彼此的債務有一種自然作保關係,一方欠債不還債主可以找另一方要債[2]。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1950年新中國第一部法規《婚姻法》誕生那時候結婚證上還有介紹人 ,搜狐,2019-04-13
- ↑ 重磅:最高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最新解釋+答記者問,新浪,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