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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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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是中國的文化術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採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採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雇用等。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採購對象。

第三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採購目錄確定。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其集中採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其集中採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採購。

第八條 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政府採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 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採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採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採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 員等。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採購當事人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採購人、供應商和採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 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 集中採購機構為採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採購項目組織集中採購的需要設立集中採購機構。

集中採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採購人的委託辦理採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 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

納入集中採購目錄屬於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屬於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屬於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採購。

第十九條 採購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

採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採購人依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事宜的,應當由採購人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採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採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 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合同,就採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採購人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 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

第二十八條 採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