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是已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1],主管林業工作。
沿革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林墾部成立。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林墾部改為中央人民政府林業部,墾務工作交給農業部管理。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林業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繼續主管全國林業建設和木材生產。1954年1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林業部正式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1955年,林業部機關增至9個司局,7個直屬單位,實有幹部456人。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工業部。林業部將部分工作劃歸森林工業部。林業部內設7個司局,4個直屬單位,幹部人數432人。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將林業部和森林工業部合併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1966年2月,林業部黨組改為林業部黨委。
到1966年,林業部編制定員956人,實有1027人,部內設辦公廳、計劃司、財務局、木材生產司、林產工業司、造林司、森林保護司、技術司、勞動工資司、教育司、對外聯絡司、調查規劃局、基本建設局、國營林場管理總局、設備器材管理總局、宣傳處和林業部政治部、中監委派駐監察組等,並有直屬單位60個。
1970年5月1日,國務院農林辦公室、中共中央農林政治部、農業部、林業部、農墾部、水產部合併成立農林部。1970年6月7日,中共中央決定,由國務院農林辦公室、中共中央農林政治部、農業部、林業部、農墾部、水產部6個單位合併成立農林部。1970年7月,農林部成立,撤銷林業部。1978年4月24日,國家林業總局成立。
1979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撤銷農林部,成立農業部和林業部。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撤銷農林部,設立農業部、林業部。此時,林業部機關編制定員850人,下設18個司局,40個直屬單位。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林業、農林廳(局)也相繼恢復或重建。從中央到地方,林業行政管理體系逐步形成。
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林業部。國務院批准林業部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林業方針、政策和法令,動員全國人民植樹造林,綠化祖國,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對各省、市、自治區的林業工作進行業務指導。」1982年6月,經批准林業部機關編制637人,下設辦公廳、計劃司、財務司、造林經營司、資源司、森林保護司、林政司、科學技術司、教育司、人事司、外事司、宣傳司、林業工業局、行政司、老幹部管理局,並有51個直屬單位。1984年,增設政策研究室、林業公安局,撤銷林政司、森林保護司,設立林政保護司。
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林業部,作為國務院主管林業行政的職能部門,負責林業生態環境建設事業管理及林業產業行業管理,行使林業行政執法職權。林業部轉變職能,將林業行政管理工作轉到統籌規劃、掌握政策、信息引導、組織協調、健全法制、提供服務、監督檢查上;加強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組織管理、林業行政執法管理、林業行業管理、森林資源管理。取消及轉移的職能包括:對企業具體生產活動的管理,與森林資源清查重複的森林審計、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和統計、全國林業調查區劃和規劃設計等具體工作,在國家控制規模內非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的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組織指揮森林防火、撲火職能等。機構調整後,林業部機關設辦公廳、政策法規和體制改革司、資源和林政管理司、造林綠化和森林經營司、林業產業司、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保護司、林業公安局(後來改為公安局)、森林防火辦公室(武裝森林警察辦公室)、綜合計劃司、財務司、科學技術司、國際合作司、人事教育司13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另設離退休幹部局、駐部監察局、駐部審計局。部機關行政編制446人。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1998年3月10日,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林業部,組建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林業局[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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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已撤銷機構列表,個人圖書館,2018-1-14
- ↑ 國家林業局 ,豆丁網,20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