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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1]。2001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修訂通過;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頒布生效。2019年8月26日,本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第2次修訂。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是以藥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深入論述了藥品評審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藥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藥學標準化管理、藥品稽查管理、藥品集中招投標採購管理、對醫藥衛生事業和發展具有科學的指導意義。

1984年9月20日第6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現行施行中版本為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第2次修訂,於2019年12月1日施行。

2019年修訂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為2001年《藥品管理法》大修訂後的第一次全面修訂。新法對「假藥劣藥」的範圍作出修改,取消了「按假藥論處」「按劣藥論處」表述,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情形從藥品品質的假劣中分離出來,單獨列出進行表述。其中,不再將「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列為假藥,對於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減輕或者免予處罰。新法還從制度設計上鼓勵創新、加快新藥上市[2],同時也開放處方藥的網上銷售,並對銷售行為做進一步規範。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相關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解讀(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解讀(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