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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圖原圖鏈接來自 中國網 的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之後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歷經多次調整。現行體系主要包括四級結構: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和鄉級行政區[1]

作為一級行政區的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四類,自1999年12月20日之後共有34個一級行政區,即23省(其中台灣省從未實際管治)、4直轄市、5自治區和2特別行政區。

省和自治區之下通常被劃分為地級市(包括副省級城市)、地區、自治州、盟等地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之下劃分為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市轄區等縣級行政區(另有林區和特區各一個特例),級行政區之下劃分為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街道辦事處等鄉級行政區,形成四級區劃體系。但部分省存在省略地級行政區直轄縣級行政區的三級體系的情況。另有省略縣級行政區的三級體系或增加某一級別的五級體系的極少特例。

直轄市之下不設地級行政區,直接劃分為縣級行政區(包括副省級市轄區),形成三級區劃體系。

特別行政區轄域範圍小,根據《基本法》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又根據一國兩制沿用故有的區域劃分舊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行政區劃僅包含省、縣和鄉三級,不包括「地區」。但在實際情況中,中國大陸現行的管理體制實際上沿用國民政府管理方式,地區大量保留存在,並逐漸實體化為地級行政區。此外,部分地方以管理區、開發區等形式設置各種非標準行政區,其相當等級通常由負責設置的上級行政區決定。

目錄

區劃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源於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根據地時代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與國民政府設置的行政區劃體系類似,但有所區別。隨着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的軍事勝利擴大至中國大陸全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成立時,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到1967年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慶直轄市[2],1997年和1999年香港澳門回歸中國,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共計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共計34省級行政區。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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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全國鄉鎮行政區劃數據 ,搜狐,2018-09-17
  2. 1997年我國重慶直轄市設立,趣歷史,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