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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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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自治縣

區劃類型: 縣級行政區

上級: 地級行政區

下級: 鄉級行政區

自治縣,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市轄區、縣級市、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相同,屬縣級行政區,通常由直轄市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管轄或由省直接管轄,管轄鄉級行政區,是中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設立的縣級民族自治地方。

中國共計117個自治縣。[1]

歷史沿革

我國是一個有56個民族、14億多人口、960萬平方公里陸地面積的大國,國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在單一制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是新中國在政治制度上的一個創造。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是成功的,它正確地處理了我國各民族之間的關係,維護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了由政務院通過的《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按照這個《實施綱要》的規定,當時,設立行政地位相當於鄉(村)、區、縣、專區或專區以上的幾級民族自治地方。從《實施綱要》的規定可以看出,當時從鄉(村)級到省級都設有民族自治地方 ,那時民族自治地方的建制與21世紀有相當大的區別。

自治縣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縣級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縣。

自治縣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已經解放的中國蒙古族聚居地區就建立了中國第一個省級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區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1958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立。

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17個自治縣、3個自治旗。在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總人口的71%。同時,中國還在相當於鄉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173個民族鄉,作為民族自治地方的補充形式。11個因人口較少且聚居區域較小而沒有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中,有9個建有民族鄉。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它們在行使同級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擁有自治權。

自主管理

中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則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其他組成人員中,依法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幹部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全國少數民族幹部總數達290多萬人。

自治條例

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133個,單行條例418個。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規定有68件。

民族文字

中國有22個少數民族使用28種本民族文字。2003年,用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的圖書有4787種,印數5034萬冊;雜誌205種,印數781萬冊;報刊88種,印數13130萬份。蒙古、藏、維吾爾朝鮮、彝等少數民族文字已有編碼字符集、字型、鍵盤的國家標準,文字軟件已實現Windows系統上的運行和激光照排。

信仰自由

截至2004年底,西藏自治區共有1700多處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約4.6萬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共有清真寺約2.39萬座,教職人員約2.7萬人。此外,民族自治地方還有權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自主安排、管理和發展本地方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管理地方財政,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國家通過各種措施幫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經濟社會各項事業,

主要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擺到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優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重視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採取特殊措施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教育和科技事業,加大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扶持力度,增加對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事業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擴大對外開放,組織發達地區與民族自治地方開展對口支援,照顧少數民族特殊的生產生活需要,等等。

地區扶貧

中國政府於2000年開始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到2004年底,陸續開工60多個重點工程,投資總規模達8500多億元,涉及交通、能源、教育、衛生、環保等多方面。全國5個自治區、27個自治州以及120個自治縣中的83個自治縣被納入西部大開發範圍。國家制定的"八七扶貧攻堅計劃"、"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以及組織實施的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和西部地區對口支援行動、"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天然林保護工程"、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等,都將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作為重要內容。

國家對西藏的發展給予特殊安排。1994-2001年,中央政府在西藏直接投資39億元人民幣,建設了30項工程。第十個五年計劃(2001-2005年)期間,中央政府在西藏投資312億元人民幣,建設117個項目。在國家和發達地區的大力幫助和支援下,民族自治地方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保持了經濟發展、政治穩定、社會進步、民族和睦的良好局面。1994-2003年,中國民族自治地方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速為9.87%,高於全國平均水平近1個百分點。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相當於全國人均的63.5%,2003年上升至66.3%。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完成地方財政收入674億元人民幣,比1994年增加了2.3倍。同年,西藏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6871元人民幣,相當於全國人均的75.5%;新疆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9700元人民幣,相當於全國人均的106.6%。由於成功地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國少數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務,民主地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保證了中國各民族不論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權利,共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幫助、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和諧民族關係。

民族政策

1.新中國民族政策的原則:新中國成立後,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實行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共同發展繁榮的原則。

2.少數民族進入社會主義社會:社會主義改造開始後,黨和政府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民主改革或土地改革。民主改革通過和平方式廢除剝削制度,消滅了階級壓迫,建立起社會主義經濟;少數民族先後進入了社會主義社會。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黨和政府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到20世紀90年代初,全國建立了五個省級自治區,一百多個自治縣。這就滿足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願望,實現了民族平等,也保證了祖國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

4.各民族共同繁榮:(1)人民政府歷來重視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的發展,從財力、物力和人力上給予支持,以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2)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家進一步落實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區實行改革開放。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問題分析:新中國成立後,少數民族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代的表現。

社會制度

新中國成立前,少數民族長期處於落後狀態,有的保留着奴隸制農奴制,有些民族還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原始公社制度的殘餘。新中國成立後,經過社會改革,先後進入了社會主義社會。

政治制度

新中國成立前,國民政府實行民族壓迫、民族歧視政策。新中國成立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自己當家作主,實現了民族平等。

民主權利

新中國成立前,少數民族深受壓迫。新中國成立後,少數民族地區廢除了剝削制度,消滅了階級壓迫,少數民族取得了平等的民主權利。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含義及特點。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少數民族當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內部事物。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我國處理民族關係的一項政治制度,也是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

顯著特點

一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機關都是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都必須服從中央統一領導。

二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