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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或《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1],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2年談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代表兩國政府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根據《聲明》第三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證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內地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中包括第十三項:「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香港回歸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起草過程

由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委員包括了香港人士和內地人士。1985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全為香港人,他們負責在香港徵詢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布首份草案。1989年2月公布第二份草案,諮詢工作則在10月結束。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如期通過,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簽署主席令,正式頒布《香港基本法》。陳弘毅認為「如果考慮到基本法起草時的有關情況,比對基本法實施後事物的發展過程,我們便可以看到,基本法是極具創意和富有前瞻性的一部憲制性法律文件,甚至可以說它是超前於它的時代的。」梁智鴻說,尤其是基本法經歷近五年討論,社會上擔心漸漸較少,「基本法起到了穩定人心的作用。」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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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