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數量經濟學會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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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數量經濟學會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會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推動數量經濟學理論方法在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中的應用,為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服務,為長江三角洲區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1]服務,中國數量經濟學會於2020年9月26日成立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會。
機構簡介
成立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會的申請,是經中國數量經濟學會2019年12月28日召開的第十三屆理事會第三次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研究會負責人為陳年紅教授,秘書處設在淮南師範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
淮南師範學院收到中國數量經濟學會《關於成立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會的批覆》後,淮南師範學院黨委書記、中國數量經濟學會副會長、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會負責人陳年紅教授匯聚經濟與管理學院、金融與數學學院、科研處等多方力量,責成程廣華教授、霍玉洪教授、孫業國教授等牽頭成立秘書處,負責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會的籌備實施工作。
按照陳年紅教授的詳細籌備規劃,秘書處將籌備工作組分成秘書組、總務組、宣傳組,專人負責相關籌備事宜,並多次召開籌備會議,群策群力,做好會員的登記工作,將章程討論成熟,落實組織架構,完善前期籌備工作。
秘書處在長三角地區進行了廣泛宣傳和積極聯絡,受到了相關院校的熱情響應。
《中國數量經濟學會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會章程》在一屆一次會員大會獲得通過。
中國數量經濟學會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會成立大會於2020年9月25日至26日舉行,成立大會後召開了2020年學術年會。會議的勝利召開,宣告了一個專注於長三角經濟社會發展的學術共同體的誕生,它必將為長三角區域經濟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中國數量經濟學會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會
章程(節選)
(一屆一次會員大會 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分會的名稱:中國數量經濟學會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會,英文譯名:Yangtze River Delta Economic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ese Association of Quantitative Economics,對外簡稱「長三角經濟研究會」。
第二條 本分會的性質: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從事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以及應用的人員和單位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2]。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團結全體會員,開展百家爭鳴,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應用數學方法和計算機技術研究社會經濟問題,發展有中國特色的數量經濟學學科,推動數量經濟學理論方法在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中的應用,為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服務,為長江三角洲區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分會是中國數量經濟學會下設的非法人社團,接受中國數量經濟學會及總會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分會會址: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西路淮南師範學院4號綜合實驗樓,郵政編碼為23203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學術信息傳播活動;
(二) 編輯、出版、發行刊物、書籍及相關音像製品等;
(三) 組織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工作者參與國家政策、區域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決策工作;
(四) 經總會及相關部門批准,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研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其他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工作者;
(五) 接受總會及國家相關部門委託,組織研究長江三角洲經濟發展戰略、政策等重大關鍵政策諮詢和規劃;
(六) 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分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個人會員
1.擁護總會及本分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分會的意願;
3.助研、講師、工程師及同等技術職稱以上或取得碩士學位以上的從事長江三角洲經濟研究及其相關領域的科研工作者;
4.熱心發展有一定專業知識,積極支持本分會發展的有關部門的管理幹部;有條件時,經理事會同意,也可吸收學生會員和接納高級(資深或終身)會員。
5.經本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理符合條件。
(二) 單位會員
具有一定數量的科研工作者,並且願意參加本分會有關活動,支持本分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本分會與單位會員建立業務聯繫和互相支持關係。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分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取得與本身業務有關的本分會學術資料;
(四) 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總會及本分會的章程,執行本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
- 移至 ↑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特徵 ,搜狐,2021-01-13
- 移至 ↑ 社會組織政策解讀(一):如何認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搜狐,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