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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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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法律分會2020年春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國家衛健委於2020年1月20日發布公告,正式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中央及各地政府紛紛出台一系列緊急應對措施,武漢封城、道路管制、延長春節假期、非疫企業不得提前復工等各種應對措施的出台,給企業帶來了許多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面對大疫,根據協會領導要為會員單位服務的要求,法律分會收集並整理了法院、法律專業團隊關於疫情期間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的相關材料,以供各會員單位總法律顧問、法務機構負責人履職參考。

一、疫情期間,企業如何降低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

疫情期間,企業應及時排查待履行合同的情況。對受疫情影響將延遲或者無法履行的合同,企業應儘早採取相應措施降低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做到早識別,早處理,早規避。

1.若國際合同履行受影響,企業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出具不可抗力證明

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的規定,中國國際貿易[1]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因此,受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目前,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中心開發了線上認證平台,企業可通過提交相應的佐證材料在線上辦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企業若有境外項目需派遣人員進行商務考察、技術交流或春節回國休假後需返回項目所在國的復工人員,應事先向我駐項目所在國使領館諮詢,了解項目所在國關於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和措施。

2.若國內合同履行受影響,企業並非當然可解除或變更,應按照不同的類型作出相應處理

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大致分為兩類:

第一類: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第二類:合同暫時不能履行,但可延期履行。不同類型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

(一)因疫情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企業可單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後項略)」。

(二)因疫情導致合同暫時不能履行,但可延期履行的,企業可協商變更、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關於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

無論合同履行受到疫情的何種影響,企業均應履行通知義務並盡到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合同法》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一百一十八條、一百一十九等的規定,企業可通過主張本次疫情為不可抗力而要求變更、解除合同,但應履行通知義務並遵循減損規則

因此,企業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時也應做到以下幾點:

(1)應積極履行通知義務

(2)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儘量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提供不可抗力事實證明

不可抗力證明包括疫情發生期間,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文件、通告、命令(如政府要求企業轉產抗擊本次疫情物品的命令、各級政府部門發布的各類防控文件等)及客觀環境導致無法履行的證據(如道路被封的照片、視頻等)。

(4)在告知對方遭受不可抗力的同時根據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

為降低由此給雙方造成的影響,解決方案建議包含以下內容:

①合同條款變更的建議,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地點的合理變更、已付和未付款項的調整等;

②已造成損失的分擔比例及方式;

③合理的應急或替代方案。

3.本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下,訴訟時效有什麼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2]、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們認為,本次疫情對訴訟時效應是發生中止效力。

依據《民法總則》第194條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也就是說,企業目前如果存在相關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在疫情期間將要屆滿,則可因本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中止訴訟時效,等疫情解除後六個月內再進行訴訟主張。

二、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相關法律問題10大風險提示

為妥善預防與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爭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北京海淀法院針對勞動關係相關法律問題作出十大風險提示,呼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增強責任意識、法治意識與大局意識,依法依規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為全力以赴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