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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綠色信貸專業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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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綠色信貸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綠色信貸委員會")成立於2014年11月4日。綠色信貸委員會的宗旨是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環境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承諾和能力。

機構簡介

規範銀行信貸業務行為,推動化解產能過剩。推進完善差別化信貸支持安排,改進信貸管理,落實有保有控的政策要求。推進完善差異化監管政策,在積極支持化解過剩產能的同時,防範化解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建立健全綠色信貸管理和信息披露機制,更好地促進銀行業信貸業務健康持續發展。

綠色信貸[1]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依法合規、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為民利民"。

綠色信貸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執行機關負責人由成員單位負責綠色信貸業務工作的相關負責人組成。

中國銀行業協會綠色信貸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綠色信貸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綠委會)的宗旨原則和工作職責,保障其有效開展各項工作,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綠委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委員會,接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有序、高效、務實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綠委會的宗旨是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環境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承諾和能力。規範銀行信貸業務行為,推進完善差別化信貸支持安排,改進信貸管理。推進完善差異化監管政策,防範化解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建立健全綠色信貸管理和信息披露機制,更好地促進銀行業信貸業務健康持續發展。踐行生態文明國家戰略,推動經濟全面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促進銀行自身綠色表現和對環境、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承諾和能力。

第四條 綠委會工作基本原則是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為民利民。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綠委會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學習貫徹國家監管部門關於綠色信貸業務發展的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辦法,為成員單位之間搭建綠色信貸信息溝通與交流合作的行業性平台,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推動構建綠色銀行。

(二)深入研究境內外銀行綠色金融發展態勢,科學把握行業發展規律和市場供需形勢,推動監管政策、產業政策、財稅和保險政策與信貸政策的協調配合,制定適合成員單位自身特色的綠色信貸創新發展規範框架,建立綠色信貸自律公約。

(三)積極引導成員單位根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政策等規定,建立並不斷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

(四)引導成員單位重視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建立相關制度和文化,加強綠色信貸理念宣傳教育,規範經營行為。

(五)引導成員單位對存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制定並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推進成員單位間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關方溝通機制。協調和引進第三方為成員單位分擔環境和社會風險等。

(六)組織召開綠色信貸聯席會議,協同環保部門、金融[2]監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共同建立信息溝通機制。推動成員單位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繫,主動了解產能過剩相關行業准入等信息,及時掌握淘汰落後產能、環境違法、土地和岸線管理違規等企業名單,並納入信貸管理。

(七)組織成員單位定期或不定期與監管機構相關部門進行溝通,結合當前行業情況落實差別化信貸政策,並就實施綠色信貸工作存在的新問題、新情況,聽取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和政策建議。

(八)組織開展相關政策法規培訓和交流活動,提高金融機構對環境社會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與國際組織和國內專業機構開展合作,提升成員單位的綠色信貸業務能力。組織成員單位赴國內、國外進行考察、學習、調研、培訓,以不斷完善成員單位信貸業務相關管理水平。加大綠色信貸領域的人才培養力度,提升綠色信貸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推廣綠色技術,加強綠色信貸領域的國內外跨行業交流合作。

(九)完善綠色銀行評價工作機制,包括各行自行評價、交叉複評、申訴、見證和信息披露機制等。推動建立綠色信貸關鍵評價體系填報系統,完善綠色銀行評價標準,提升綠色銀行評價工作的電算化和信息安全水平,嚴格數據保密,增強綠色銀行評價工作的定量研究,提升評價工作的專業性和透明度,維護評價工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十)配合監管部門,積極推進綠色信貸監管政策在成員單位的落地工作。

(十一)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成員單位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參加綠委會;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經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綠委會成員單位。

第八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會議議案的提案權;

(三)對綠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綠委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全體會議及常務綠委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綠委會的合法權益和良好聲譽;

(三)關心支持綠委會工作,積極參加綠委會各項活動;

(四)成員單位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條 綠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綠委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執行機關負責人由成員單位負責綠色信貸業務工作的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十一條 全體會議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定、修訂及批准綠委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審議綠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出席指導。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委員或常務副主任委員審定。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經四分之三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相同原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