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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 |
串通投標罪 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1]
基本信息
隸屬 擾亂市場秩序罪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複雜客體,既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招標投標是市場交易的一種方式,一般為大宗商品買賣或建設大型建築工程時常常採用的一種交易方法。這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的條件提出自己要求的價格和相應條件,開列清單向招標方投函的活動。到一定時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標人當場開標,選擇其中質量最精良、價格最合算者為中標人,再由招標方與之訂立合同,進行交易。投標具有要約性質。其要件主要有:(1)應指向招標人;(2)須依據招標人要求進行;(3)須包括訂立合同的基本條件,以招標人承諾為目的。招標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一般的競爭招標。只要具備一定條件都可以參加招標;二是指名的競爭招標。即指定兩個以上的人參加招標,然後擇優確定中標人;三是特定招標。即指定一個對象(聲譽信用、技術較高者)來投標。除特定招標外,一般是招標投標。即以招標的表示,使投標人分別提出條件,由招標人選擇其申最優者,並與之訂立合同的一種法律形式。招標投標既然是市場競爭手段,必然競爭激烈。這樣,就出現了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5條規定:quot;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quot;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串通投標的行為。
所謂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程序所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為的統稱,具體地說,就是指在招標投際的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私下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共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投標者相互的串通投標
參加投標的經營者彼此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約定,就投標報價互相通氣,以避免相互競爭,或協議輪流在類似項目中中標,共同損害招標者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投標人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者向招標者出示的願意付出的價格。標價一般來說應當以招際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為計算的基礎,並考慮中標率、投標企業的未來、競爭人數、競爭者投標條件等因素,在投際總額預算中加入適當百分比的利潤形成。
2、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
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際是指招標者與特定投標者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不正當手段從事私下交易,使公開招標投標流於形式,共同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包括其他投標者)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行為主要表現為:(1)招標者故意泄露標底。即招標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標人透露其標底行為;(2)招標者私下啟標泄露,即招標人在公開開標之前,私下開啟投標人標書,並通告給尚未報送標書的投標人;(3)招標者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即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就其標書作澄清事實時,故意做引導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人中標了;(4)招標實行差別對待,即招標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同樣的標書實行差別對待,或者對不同的投標者實施差別對待;(5)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即招標者允許不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者參加投標,並讓其中標;(6)投標者賄賂獲密,即投標者通過賄賂手段,在公開開標之前,從招標者處獲取投標者報價或其他投標條件的行為;(7)投標者給招標者標外補償,即投標人有意與招標人商定,在公開投標時壓低標價,中標後再給招標人以額外補償;(8)招標者給投標者標外償金。即招標者與某投標者商定,在公開投標時,故意抬高標價,使標價高於通常價,而致其他投標者上當吃虧。高價定標後,招標者按約定給故意抬高標價的投標者一定的償金。
本罪屬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採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標的;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的;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本罪屬於共同犯罪,構成本罪的投標人或招標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實行犯,行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從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脅從犯。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仍決意為之,並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為了自己中標,而獲取不法利益;有的為了排擠、陷害其他投標人;有的出於江湖義氣;有的礙於情面;有的迷戀女色;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標罪與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在於該行為的情節嚴重與否,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否則不以犯罪論,對於何為情節嚴重,應當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在認定情節嚴重與否時,應當考慮犯罪手段是否惡劣、是否屢教不改、行為的結果及社會影響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二、本罪與賄賂罪牽連行為的認定
在行為人犯串通投標罪的同時,往往可能牽連犯有賄賂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標人賄賂招標人許以特定經濟利益,誘使其泄露標底,或者招標人接受賄賂,泄露標底等商業秘密。由此可見,基於本罪特點,往往可能出現牽連犯罪的情況。對於此種牽連犯罪行為,因無法律的特別規定,應依法理,適用以一重罪處斷為宜。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