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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辦階級出現在近代鴉片戰爭之後,是聯繫與中國和外國商人之間的橋樑,是帝國主義剝削和壓迫本國人民的工具和奴才,買辦的實質是外國侵略中國經濟的工具,阻礙了中國工商業的發展。

買辦是集多項職能於一身的特殊階層,在擔任外國商業活動的經紀人的同時,又是所供給事物的直接所有者。除此之外,買辦還有自營的生意,自己做老闆的同時又是工礦企業的擁有者。買辦除了獲取外商的僱傭金之外,還另外賺取很大的利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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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階級

官僚 買辦資本的基本特點

官僚買辦資產階級是帝國主義的附庸

官僚買辦資產階級具有高度的壟斷性

官僚買辦資產階級具有濃厚的封建性

獨裁、內戰、賣國是官僚買辦資產階級的基本特點

歷史沿革

鴉片戰爭以後,外國在華洋行雇用中國人做他們的代理人,這些代理人被稱之為「買辦」。

一般指殖民地 半殖民地國家中,依附於帝國主義勢力並直接為其服務的大資產階級。買辦資產階級適應帝國主義侵略掠奪的需要,為帝國主義所豢養,是帝國主義剝削和壓迫本國人民的工具和奴才,帝國主義在殖民地和 半殖民地國家的重要社會支柱。它不僅依附於帝國主義,同時又與本國封建官紳相勾結,損害民族利益,殘酷壓榨本國勞動人民,是殖民地 半殖民地國家中最反動生產關係的代表,嚴重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在民族民主革命中是極端的反革命派,是革命的主要對象之一。

基本形態

職業買辦是外國經濟侵略的工具

人們對於受外國在華企業所雇用的買辦,一般稱之為職業買辦。

這些職業買辦為外國 資本家服務有下列幾個主要方面:

1、探聽經濟情報;

2、招攬業務;

3、墊付資本;

4、管理中國員工;

5、金銀出納事務;

外國在華企業買辦大體上分為六類:

1、洋行買辦(主要系商業買辦);

2、銀行買辦;

3、輪船公司買辦;

4、保險公司買辦;

5、工礦企業買辦;

6、房地產公司買辦。

洋行企業,主要經營商業,但也有些洋行是綜合性企業,它包括進出口貿易、交通運輸、 房地產、銀行及工礦企業等。

買辦合同

買辦合同規定:

1、雇用期限;

2、買辦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3、買辦的保證與賠償;

4、外國 資本家給予買辦的報酬;

5、合同的解除

買辦的收入來源有下列四種:

1、薪水收入;

2、佣金收入;

3、 利潤收入;

4、雜項收入。

買辦制度

買辦制度的內容及其特點

具體內容:

1、外國 資本家的企業在推銷商品、收購物資、吸收和投放資金,以及經營交通運輸、保險、房地產業務,不直接與中國人打交道,而是通過買辦作為 居間人或代理人辦理。

2、買辦與外商企業的關係,由合同規定。

3、買辦是外國 資本家認為忠實、得力的人物。

4、買辦為外國 資本家服務,受到外國資本家的「培育」。

5、買辦違法犯罪,因受僱於外商企業,可以在帝國主義治外法權庇護下,逃避中國法律的制裁。

買辦制度的發展

第一個是經銷制,就是把中國劃分為大小若干地區,每一地區物色一個他們認為適宜的中國商人包銷產品,商人根據包銷數量交付一定的保證金,在銷出產品後提取一定比率的佣金。

第二個是 合夥制,就是外國資本家和中國商人合股組織公司。

第三是雇用中國人位高級職員制,就是外商企業雇用中國人為高級職員,擔任原來有買辦所擔任的推銷、收購和業務管理等任務,不用買辦名稱,不給佣金,而給以高薪和分紅報酬。

第四是經紀人制。

關於買辦制度產生原因的幾種論點的評述

舊中國買辦制度的發生髮展,不外由於「中外語言隔閡」,「風俗習慣不同」,「中國捐稅制度,貨幣制度紊亂」,「中國度量衡制度不統一」,「中外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以及「外國商人不了解中國國情」。

各種形式

買辦資本的各種形式

1、買辦以 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為外商企業提供的墊支 資本;

2、為外商企業墊支 商業流通費用的經銷商和代理商的資本;

3、通過投資、附股或 合營等形式與外國資本家合作的資本;

4、與帝國主義資本直接聯繫並受其控制的生產企業、 商業、金融業等的資本;

5、官僚 買辦資本,這是買辦資本的最高形態,也是它的最後形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