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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貿易協定是特有的名詞術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亞太貿易協定》的前身為《曼谷協定》(Bangkok Agreement,全稱為《亞太經社會發展中成員國貿易談判第一協定》,First Agreement on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是在聯合國亞太經社會主持下,於1975年7月31日由孟加拉國、印度、韓國、斯里蘭卡、老撾、菲律賓和泰國七個國家共同在泰國首都曼谷簽定的,故簡稱為《曼谷協定》,在發展中成員國之間達成的貿易優惠安排。2005年11月2日《曼谷協定》部長級理事會共同簽署了《曼谷協定》的修改文本,並決定將其更名為《亞太貿易協定》。現有成員國為印度、韓國、孟加拉、斯里蘭卡、老撾和中國。中國於2000年4月加入該協定,是中國加入的第一個具有實質性優惠安排的區域貿易協議。《曼谷協定》是亞太區域中唯一由發展中國家組成的關稅互惠組織,其宗旨是通過該協定成員國對進口商品相互給予關稅和非關稅優惠,不斷擴大成員國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與共同發展。

亞太貿易協定規定聯合國亞太經社會的所有發展中成員均有資格申請加入,但同時規定加入申請需經三分之二成員國的同意方可被批准。在1975年7月簽訂《曼谷協定》的7個國家中,由於菲律賓和泰國政府至今沒有完成核准程序,老撾由於從未發布過關於關稅減讓的海關通知,因此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成員國,但它仍享受其它國家提供的各項減讓。巴布亞新幾內亞在1993年12月曾完成加入《曼谷協定》的有關程序,但巴新政府至今尚未核准其加入議定書。

亞太貿易協定參與國常設委員會(簡稱「常委會」)是亞太貿易協定的最高決策機構,該委員會由各成員國的政府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審議《亞太貿易》貿易優惠安排和其他有關事項的實施情況,並就相關問題舉行磋商、提出建議及視需要做出決定和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證協定目標與條款的充分實施。一般情況下,常委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亞太貿易協定無常設秘書處,聯合國亞太經社會國際貿易和工業司代其行使過渡秘書處的職責。每個成員國都指定一個國家聯絡點,負責《亞太貿易協定》的各項聯絡事宜。

該協定的內容包括關稅優惠和非關稅優惠,從2006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曼谷協定》第三輪關稅減讓談判結果。加上現有關稅優惠減讓清單,新的清單合計涉及4000多個稅目產品的關稅削減。各國提供優惠關稅的產品數目分別為:中國1697個8位稅目,印度570個6位稅目,韓國1367個10位稅目,斯里蘭卡427個6位稅目,孟加拉國209個8位稅目。主要產品包括農產品、紡織品和化工產品等。在原產地規則方面,參加國還一致同意對所有《亞太貿易協定》簽字國適用50%的增值標準;但對最不發達國家則適用40%的增值標準。

2001年5月23日,中國正式成為《曼谷協定》成員。作為中國參加的第一個區域性多邊貿易組織,《曼谷協定》在中國關稅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在《曼谷協定》框架下,我國第一次根據協定給與其他國家低於「優惠稅率」(從2002年1月1日起改稱為「最惠國稅率」)的關稅優惠稅率,另一方面,我國也是第一次通過關稅談判從其他國家獲得特別關稅優惠。

《亞太貿易協定》的歷程

《曼谷協定》的建立

1963年,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召開第一屆亞洲經濟合作部長理事會,開始探討在亞洲開展區域經濟合作的問題。1970年12月,第四屆亞洲經濟合作部長理事會通過了《喀布爾宣言》,建議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採取切實措施,擴大本區域內貿易,加強經濟合作。

自此,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秘書處開始着手研究在本區域內開展貿易自由化的可能性,並建議成立貿易談判小組進行實質性談判。1972年2月,在聯合國貿易發展(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會議的協助下,貿易談判小組舉行了第一次會議,並在隨後召開的貿易談判小組第二次會議上通過了小組的基本準則。1973年8月,亞太地區13個國家出席了貿易談判小組第三次會議,會議具體討論在與會國之間進行關稅減讓談判的問題。在1974年召開的貿易談判小組第四至六次會議上,各與會國家提交了各自的關稅減讓要價,並進行了審議。1975年7月,孟加拉、印度、老撾、韓國、斯里蘭卡、菲律賓和泰國在曼谷通過了相互減讓關稅的產品清單,並簽署了《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發展中成員國關於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簡稱《曼谷協定》。

《曼谷協定》的主要條款

《曼谷協定》協定文本包括序言、八章(39條)和兩個附件。具體內容是:

第一章(第1、2條)為協定做了總體的規定,其中第2條詳細描述了協定的目標。

第二章(第3至8條)制定了協定的貿易自由化發展規劃。其中第3、4條是關於關稅和非關稅減讓的應用。第5條規定了對最不發達成員國提供特別優惠待遇。第6條明確了原產地規則,使其成為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7、8條規定了成員國在關稅結構發生變化時應如何保持關稅減讓的價值。

第三章(第9至12條)是與擴大貿易的各方面因素有關的章節。分別規定了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國民待遇例外、傾銷、不公平貿易做法、共同關稅等內容。

第四章(第13至17條)是關於緊急措施和磋商的規定。包括保障措施、國際收支平衡限制和爭端調解程序等多方面內容。

第五章(第18、19條)規定了協定常委會的職能和協定的運行管理程序。

第六章(第20至24條)是關於協定的修改和審議。

第七章(第25、26條)規定了協定的加入和退出程序。

第八章(第27至39條)是其他規定和最後條款,主要包括減讓表的修改、優惠減讓的例外、協定的生效和新加入國的減讓表核准程序等內容。

附件1是各國減讓表的匯總,是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2規定了協定的原產地規則。但事實上,目前各成員國並未實行共同的原產地規則,各國只同意在原產地增值百分比、原產地證書格式等方面採取統一的政策。

《曼谷協定》自1975年成立以來,協定文本從未作過修改。考慮到國際經貿形勢和成員間貿易往來的變化,1993年12月第14次常委會上首次提出了修改《曼谷協定》文本的問題。經歷次常委會反覆討論和修改,除個別問題外,成員國已就協定文本修改的主要內容達成共識,預計將於2004年完成整個協定文本修改工作。

《曼谷協定》的成員國

《曼谷協定》規定聯合國亞太經社會的所有發展中成員均有資格申請加入,但同時規定加入申請需經三分之二成員國的同意方可被批准。

在1975年7月簽訂《曼谷協定》的7個國家中,由於菲律賓和泰國政府至今沒有完成核准程序,《曼谷協定》在創始階段只有孟加拉、印度、老撾、韓國和斯里蘭卡5個成員國。隨着我國於2001年的加入,該組織成員國數量現已增加到6個。在目前的6個成員國中,老撾由於從未發布過關於關稅減讓的海關通知,因此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成員國,但它仍享受其他國家提供的各項減讓。巴布亞新幾內亞在1993年12月曾完成加入《曼谷協定》的有關程序,但巴新政府至今尚未核准其加入議定書。

近年來,《曼谷協定》成員國及聯合國亞太經社會秘書處一直積極開展工作,爭取吸納更多國家加入《曼谷協定》。目前,有意向參加的國家包括:柬埔寨、蒙古、緬甸、尼泊爾、巴基斯坦、泰國和越南等國家。此外,在聯合國亞太經社會秘書處的提議下,《曼谷協定》常委會曾經討論過吸納日本、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等亞太地區發達國家加入的可能性。但由於成員國普遍認為時機不成熟,沒有採納此項動議。

《曼谷協定》的組織機構

《曼谷協定》參與國常設委員會(簡稱「常委會」)是《曼谷協定》的最高決策機構,該委員會由各成員國的政府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審議《曼谷協定》貿易優惠安排和其他有關事項的實施情況,並就相關問題舉行磋商、提出建議及視需要做出決定和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證協定目標與條款的充分實施。一般情況下,常委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曼谷協定》無常設秘書處,聯合國亞太經社會國際貿易和工業司(貿工司)代其行使過渡秘書處的職責。每個成員國都指定一個國家聯絡點,負責《曼谷協定》的各項聯絡事宜。中國的《曼谷協定》聯絡點設在商務部國際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