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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倉庫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名詞解釋

交割倉庫就是期貨品種進入實物交割環節提供交割服務和生成標準倉單必經的期貨服務機構。在我國,交割倉庫,也稱為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由期貨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

指定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三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指定交割出庫應保證期貨交割商品優先辦理入庫、出庫。

1、期貨入庫

在入庫過程中,交割倉庫應當按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和商品交易所期貨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期貨進行檢驗並妥善保存檢驗結果。期貨驗收合格,入庫完畢後24小時內向交易所通報。

2、期貨保管

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交割期貨的堆碼方法對將不同等級、品牌、批次的期貨分開碼垛,不得混垛。交割商品不得與非交割商品混裝存放,並應當對期貨實行掛牌管理,掛牌標識墓的內容應當符合規定、清楚明了。未拿到「提貨通知單」的投資者,無權進入庫內查看儲存的壅期貨。交割倉庫庫區、庫內衛生應隨時保持乾淨整齊,地面和貨垛不得有灰塵、雜物等,且保管期貨期間,交割倉庫應當做好儲存記錄、對交割期貨存放倉位不得移動,如確需移動應當徵得交易所同意。

3、期貨出庫

貨物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辦理出庫手續,做好覆核工作:覆核「提貨通知單」是否有效;核對「提貨通知單」與之相對應的貨物是否完全相符等內容。同時,交割倉庫應當指定專人向交易所通報期貨發運的進度、倉號、貨位的變動情況及發運方向等。自期貨發運結束之日起五日內,交割倉庫應當向交易所報送貨物運輸的有關手續,包括發貨單位、收貨單位及地點及承運單位證明。

期貨交割倉庫的特點

要成為期貨交割倉庫,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硬件。倉庫具備一定的庫容量,庫房配套設施齊全,庫內轉運車及搬倒車數量達到要求,有較強的出入庫裝卸能力,有鐵路專用線或專用碼頭。

2、資質和信譽。倉庫具有良好的資質,無違法歷史記錄和大的違規事件,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有素質好和責任心強的專業管理人員,財務狀況良好,有一定抗風險能力,有完善和規範的倉庫規章管理制度,倉庫所在地有權威的質檢機構。

3、位置。倉庫位於商品主要集散地或消費地,水陸交通便利,車船運輸方便。

以廣州期貨交易所發布的《廣州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為例,申請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具備以下具體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2、淨資產和註冊資本須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

3、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安全事故和被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5、承認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割管理辦法、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等;

6、倉庫的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倉儲管理經驗,並有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管理隊伍;

7、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條件,倉儲管理電子系統、設施、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有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

8、有嚴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庫制度、商品檢化驗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9、申請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其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應當經海關核准;

10、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交割倉庫的權利與義務

在我國,各大商品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指定交割倉庫的權利與義務大同小異,下面以廣州期貨交易所的為例。

根據《廣州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指定交割倉庫的權利如下:

1、按交易所規定享有標準倉單簽發權;

2、按交易所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3、對交易所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規定享有建議權;

4、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廣州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指定交割倉庫的義務如下:

1、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管理辦法和其它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有關情況;

2、根據期貨合約規定的標準,對用於期貨交割的商品進行驗收入庫;

3、按規定保管好庫內商品,確保商品數量、質量及貨權安全;

4、按交易所要求進行投保;

5、按標準倉單要求提供商品,積極協助貨主安排交割商品的運輸;

6、保守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7、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年審,接受交易所不定期抽查;

8、繳納風險抵押金;

9、變更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東或股本結構、倉儲場地、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10、出現可能危及交割商品安全、法律糾紛等問題時,或者發生交割倉庫土地或房產抵押、對外擔保等事項,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1、對外出具有關貨物所有權證明函件時,應在證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報告;

12、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