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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誌 |
中文名: 交通標誌 類 別: 標誌 作 用: 提醒駕駛人員信息 起源於: 歐洲 |
交通標誌,用文字或符號傳遞引導、限制、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設施。又稱道路標誌、道路交通標誌。在交通標誌中一般是以安全、設置醒目、清晰、明亮的交通標誌是實施交通管理,保證道路交通安全、順暢的重要措施。 交通標誌有多種類型,可用各種方式區分為:主要標誌和輔助標誌;可動式標誌和固定式標誌;照明標誌、發光標誌和反光標誌;以及反映行車環境變化的可變信息標誌。[1]
歷史
早在中國周代,已有"列樹以表道"的記載。在古羅馬時代,從羅馬到加普亞的軍用大道上設有里程碑和指路牌。但是大多數人認為現代道路交通標誌的起源,應該追溯到1879 年12 月的英國--參加自行車聯盟的地方組織塞克林格俱樂部,在通往山區的道路上設置了一個預告危險的交通標誌:"到塞克利斯特-這個山丘危險"。這個用油漆寫在鐵板上的預告標誌成為有史以來文字記載的最早的道路交通標誌。而最早在道路上設置交通標誌的行政管理部門,則是英國英格羅斯特郡的英特恩沼澤地路政局。它曾於1881 年10 月在莫特恩小山的明顯之處設置了警告標誌。1901 年10 月,在得到格羅斯特郡州議會許可後,英國汽車聯盟在格羅斯特的巴德利普小山頂上設置了世界上最初的汽車專用警告標誌。後來,英國有關行政當局根據1903年頒布的《汽車條例》,獲得了設置交通標誌的權力,並在同年3 月10 日向各地方行政局下發了"建議採用如下交通標誌"的文件:即在木板上畫一個直徑457 毫米(18 英寸)的白色蛇,表示速度限制;紅圈表示禁止;紅線三角表示警告;菱形表示交叉點,危險的拐角,急轉彎場所。由於當時並不是所有的地方當局都接受上述建議,因此出現了交通標誌不統一,不利於過往汽車司機馬上識別的混亂局面。直到1930 年以後,才使得統一的交通標誌法令在英國各地獲得認可,使交通標誌更加規範化。
1903 年,由於法國汽車聯盟的積極推進而使法國成為世界上最早的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統一的汽車交通標誌的國家。法國的交通標誌當時在一塊又一塊黑色的木板上用白漆分別書寫"左拐""右拐"橋樑"危險的上坡路"等提醒司機注意的文字。
1908 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道路會議上,曾提出統一交通標誌的議題,決定實行國際統一的交通標誌。要求與會的國家和地區把統一規定的"路不平,交叉口, 彎路和前面有鐵路橫過"等交通標誌符號畫在三角形的木板上,用紅線勾邊,使之醒目,但未達成協議。在歐洲、美洲、非洲多次召開會議,討論地區性或世界性的交通標誌統一問題。歐洲各國乃至全世界的國家和地區的交通管理當局都把統一後的交通標誌納入道路交通管理中,並根據36不同國家的道路情況,有所創新和發展。
1935 年,美國的第一版《統一交通控制設施手冊》(Manual of United Traffic Control Devices)出版,向全美國推薦了統一製作交通標誌的辦法和標準,手冊里甚至還提到了建議使用"發光材料"製作交通標誌,以改善夜間交通安全的條件。
1968 年,聯合國公布《道路交通和道路標誌、信號協定》作為各國制定交通標誌的基礎。從此各國的交通標誌在分類、形狀、顏色、圖案等方面逐漸向國際統一的方向發展。伴隨着機動車的普及和道路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和政府意識到了交通標誌標線的重要作用,在一些發達國家的帶領和推動下,利用這些簡單的交通控制設施,實現了交通安全與管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在歐盟、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努力推動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了國際道路交通標誌、信號的統一運動中,想方設法為實現國際便利交通,進行新的嘗試。
分類
道路交通標誌分為主標誌和輔助標誌兩大類。
主標誌又分為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指示標誌、指路標誌、旅遊區標誌和道路施工安全標誌六種。
警告標誌
起警告作用。共有49種。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誌。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形狀為頂角朝上的等邊三角形。
禁令標誌
起到禁止某種行為的作用。共有43種。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誌。除個別標誌外,顏色為白底,紅圈,紅槓,黑圖案,圖案壓槓;形狀為圓形、八角形、頂角朝下的等邊三角形。設置在需要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路段或交叉口附近。
指示標誌
起指示作用。共有29類。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誌。顏色為藍底、白圖案;形狀分為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設置在需要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路段或交叉口附近。
指路標誌
起指路作用。共有146種。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誌。顏色除里程碑、百米樁外,一般為藍底、白圖案;高速公路一般為綠底、白圖案;形狀除地點識別標誌、里程碑、分合流標誌外,一般為長方形和正方形。設置在需要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路段或交叉口附近。
旅遊區標誌
共有17類。提供旅遊景點方向、距離的標誌。顏色為棕色底、白色字符圖案;形狀為長方形和正方形。旅遊區標誌又可分為指引標誌和旅遊符號兩大類,設置在需要指示旅遊景點方向、距離的路段或交叉口附近。
道路施工安全標誌
通告道路施工區通行的標誌。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注意。共有26種。其中,道路施工區標誌共有20種,用以通告高速公路及一般道路交通阻斷、繞行等情況。設在道路施工、養護等路段前適當位置。
輔助標誌
輔助標誌是在主標誌無法完整表達或指示其內容時,為維護行車安全與交通暢通而設置的標誌,為白底、黑字、黑邊框,形狀為長方形,附設在主標誌下,起輔助說明作用。
組成結構
顏色外觀
一般情況下交通標誌顏色的基本含義如下:
a. 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用于禁令標誌的邊框、底色、斜槓,也用於叉形符號和斜槓符號、警告性線性誘導標的底色等。
b. 黃色或熒光黃色:表示警告,用於警告標誌的底色。
c. 藍色:表示指令、遵循,用於指示標誌的底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等行車信息,用於一般道路指路標誌的底色。
d. 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等行車信息,用於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標誌的底色。
e. 棕色:表示旅遊區及景點項目的指示,用於旅遊區標誌的底色。
f. 黑色:用於標誌的文字、圖形符號和部分標誌的邊框。
g. 白色:用於標誌的底色、文字和圖形符號以及部分標誌的邊框
h. 橙色或熒光橙色:用於道路作業區的警告、指路標誌。
i. 熒光黃綠色:表示警告,用於注意行人、注意兒童警告標誌。
交通標誌的形狀一般使用規則如下:
a. 正等邊三角形:用於警告標誌;
b. 圓形:用于禁令和指示標誌;
c. 倒等邊三角形:用於"減速讓行"禁令標誌;
d. 八角形:用於"停車讓行"禁令標誌;
e. 叉形:用於"鐵路平交道口叉形符號"警告標誌:
f. 方形:用於指路標誌,部分警告、禁令和指示標誌,旅遊區標誌,輔助標誌,告示標誌燈。
照明標識
a) 內部照明標誌
標誌板內裝照明裝置,採用半透明材料製作標誌面板,有單面顯示和兩面顯示兩種。內部照明標誌可根據標誌板的大小,承受的風力進行結構設計。確保標誌面照度均勻,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燈箱結構合理,金屬構件經防腐處理,防雨防塵,電器元件耐久可靠,檢修方便。
b) 外部照明標誌
外部光源照亮標誌面的方式。
外部照明標誌的光源應進行專門設計。照明燈具及其影陰不能影響標誌認讀。外部光源在標誌面上的照度不得有明顯不均勻,均勻度(最大照度/最小照度)須在4 以下,確保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外部照明光源不能給路上司機造成眩目。
支撐燈具的構件應進行防鏽處理,照明器件耐久可靠,性能優良,檢修方便。
交通標誌板可採用鋁合金板、擠壓成型的鋁合金型材、薄鋼板、合成樹脂類板材等製造,所用材料應符合現行《公路交通標誌板》( TI'/T 279 )的規定,厚度應根據計算確定。
支撐結構
(1)交通標誌立柱、橫樑等可採用鋼管、H型鋼、槽鋼及鋼筋混凝土等材料製作,鋼管頂端應設置柱帽。鋼構件應進行防腐處理。
(2)交通標誌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基礎,位於橋樑段的單柱式交通標誌可採用鋼結構附着在橋樑上。
結構設計
1、設計基本風速應採用當地平坦空曠地面,離地面lOm高,重現期為50年lOmin平均最大風速值,並不得小於22m/s。
2、交通標誌結構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並應同時滿足構造和工藝方面的要求。
3、交通標誌的結構重要性係數可分為兩個等級:
(1)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七的懸臂式、門架式交通標誌,結構重要性係數
(2)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上的其他類型的交通標誌及位於其他等級公路上的交通標誌,結構重要性係數Y。=0.9。
4、交通標誌結構的荷載計算與組合、極限狀態設計方法、地基基礎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 JTC D60 )、《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範》(JTJ 024)、《鋼結構設計規範》(JB 50017)和《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JB 5768)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