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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授犯罪方法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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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授犯罪方法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獨立的法定刑。傳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傳授犯罪方法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故意把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至於被傳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則聽任自然。

概念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

使用時間

該罪名在1982年頒布實施。但是由於用該罪名判違法者死刑的幾乎沒有,不用該法案就可以抑制住此犯罪趨勢、維護社會穩定,所以該罪名的原死刑刑事責任被自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一方面,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擴散犯罪方法、傳授犯罪技巧,進而直接造成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這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另一方面,根據行為人傳授的不同性質的犯罪方法,被傳授人可能實施各種不同的犯罪從而侵犯不同的社會關係,儘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間接客體已經不是其行為直接所致,但是,傳授者在向被傳授者傳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時,對被傳授者掌握並利用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會關係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他對因傳授內容而確定的社會關係的侵犯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有侵犯行為。至於被傳授人是否接受傳授或是否運用此方法去進行犯罪,不影響傳授者對社會關係的侵犯。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這裡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經驗與技能,包括手段、步驟、反偵查方法,等等,如果所傳授的只是一般的違法方法,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口頭傳授的也有書面傳授的;既有公開傳授的,也有秘密傳授的;既有當面直接傳授的,也有間接轉達傳授的;既有用語言、動作傳授的,也有通過實際實施犯罪而傳授的,等等。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傳授,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行為對象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傳授犯罪方法罪屬於舉動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哪怕是剛剛着手,只要結合全案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就應按既遂追究,並不存在未遂問題。至於是否全部完成行為人所計劃的傳授行為,可以作為影響案件社會危害性和量刑的一個因素。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2]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實踐中多為具有犯罪經驗和技能的人,如盜竊、搶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慣犯、累犯。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去實施犯罪而故意向其進行傳授。至於實踐中那些因說話不檢點,隨意散布一些道聽途說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術、修配鑰匙、化學知識、講課、寫作以及司法人員在職務範圍內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誤,甚至被人利用來犯罪,因其沒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行為人實施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為了網羅犯罪成員,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行為人出自何種動機,只要其具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構成本罪。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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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