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新組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目錄

住建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建設、工程建設、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物業管理、建築市場管理、水利建設、人民防空、防震抗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區城市建設、建築質量安全監管、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水利防汛、人民防空、防震抗震、污水排放等中近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參與轄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全區道路、橋樑、海綿城市、綠色節能建築、城市雙修等基礎建設的組織協調;全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資格審核、建築工程檔案管理;負責轄區內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實施物業服務小區內的舊電梯改造工作;在市住建局的指導下,會同市、區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安置房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三)負責全區住房保障工作,編制住房保障工作計劃;負責做好對全區申請住房保障家庭的登記受理、初審上報工作;協助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資金安排。

(四)負責全區直管公房的征租、轉讓、優購、變更、安全、徵收解危、公房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等工作;做好落實私房政策和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等工作;負責全區房屋租賃備案和房地產經紀諮詢機構備案工作;負責全區房地產中介經紀機構巡查及違紀、投訴的查處工作;負責全區房屋群租監管工作;推行「租購併舉」新政,積極培育租賃企業,規範中介機構管理。

(五)負責指導政府委託的直管公房修繕管理工作;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初審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轄區水資源利用和河道管理。牽頭全區「河長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對全區河道清淤、截污、調水等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河道整治和管理工作的計劃制定 任務下達;做好河道整治與管理中所涉房屋的徵收拆遷工作,落實徵收任務的啟動與進展工作。負責防汛工程項目的申報、實施,組織防汛設施的檢查維修管理;組織部署實施全區防汛工作,指導、檢查、督促各街道、相關部門做好防汛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負責轄區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工作,調解處理水事違法案件,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負責全區節水創建工作。

(七)承擔全區人民防空指揮責任。負責研究擬定區人民防空襲預案,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負責全區人民防空指揮所、通信建設與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做好全區警報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區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宣傳教育,並將其納入中小學生國防教育計劃。負責全區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責任。配合組織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和計劃;負責指導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平戰結合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建設防災應急避難場所工作;配合市人防辦做好行政執法聯動工作。

(八)負責防震減災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參與實施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指導全區地震災害社會性防禦工作,指導全區地震應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地震應急預案,組織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區有關單位編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督促落實;負責震情發布和災情速報工作,指導全區涉及地震震情的宣傳報道工作;參與災後重建規劃編制工作;承擔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開展防震減災工作,指導防震減災知識和應急避險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防震抗震、應急避險的專業培訓工作;負責區防震減災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全區控源截污工程建設,組織實施規範排水行為長效管理的指導、監督、考核等管理工作;負責明確區、街道兩級排水管理的職責;負責落實公共排水設施運行養護單位,並對其監督管理考核;根據《無錫市排水管理條例》督促排水達標區長效管理工作責任落實到位,開展長效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區必須招標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監管工作。辦好全區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備案手續。

(十一)負責全區受監建築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負責轄區拆房備案;負責區域內相關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工作。[1]

歷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併,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