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屋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佔屋指佔用閒置或廢棄的空間或建物(通常為住宅用地), 而沒有一般法律認定的擁有權或租用權。
介紹
佔屋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曾在數個國家形成社會運動以彰顯土地使用或都市計劃的社會不公[1],而不少國家以刑法將佔屋視為侵權的行為起訴佔用者。[2]台灣立報、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OURs)、香港信報曾報導或介紹佔屋行為做為一種實踐無住屋運動的手段。
香港的寮屋、英國的佔屋運動、台灣Bbrother的廢墟行動為佔屋或佔地的例子。香港法例規定佔屋超過12年可申請逆權侵佔。荷蘭2010年10月1日將佔屋立法禁止,然而先前由佔屋運動佔下的空間或建物不少已合法化成社會或社區中心。
參見
參考文獻
- ↑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80317&type=%E5%8D%B3%E6%99%82%E6%96%B0%E8%81%9E[失效連結]
- ↑ Jenny Bryant-Tokalau. The Fijian Qoliqoli and Urban Squatting in Fiji. Alfred Deakin Research Institute. 2010 [2012-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14)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