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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是中國的一個科技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展台上一顆無可取代、熠熠閃光的明珠[1]。漢字之美,美在莊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載的是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厚重歷史與燦爛文化[2]。她的美,是無與倫比的。

名詞解釋

使用牌照稅全稱為車輛使用牌照稅,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在開徵車船使用牌照稅之地區的行駛車、船所課徵的一項稅收。《條例》要求,車船使用牌照稅徵收地區,由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開徵,並轉送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中央直屬省(市)報請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准開徵。車船使用牌照稅按季(一、四、七、十月)徵收。

我國的車輛使用牌照稅可視同為車船稅的前身,目前我國已經停止了車輛使用牌照稅的課徵,並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屬於《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課徵車船稅。

使用牌照稅的徵收範圍

1986年對內資企業和個人的車船恢復徵收車船使用稅以後,我國車船使用牌照稅僅對華僑和外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車船徵收。包括機動車船和非機動車船。

使用牌照稅的納稅人

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並使用車船的外僑和客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國船舶和外商租用中國船舶,按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不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的稅率

採用定額稅率。其中對車輛實行幅度稅額,對船舶實行分類分級的固定額。

使用牌照稅的減免稅規定

一、郊區農民自用的車、船;

二、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三、軍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及人民團體自有自用的車、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經當地交通管理機關證明報由稅務機關核准停駛、拆毀的車、船;

六、消防車、灑水車、救護車、救護船、垃圾車、垃圾船及義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稅之車、船,其使用人須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領取免稅牌照並交納牌照工本費。

使用牌照稅的應納稅額計算

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適用稅額分為兩類:

對船舶採用全國統一的分級固定稅額按噸計征,依據《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所附的「船舶使用牌照稅稅額表」所列計處算。

對車輛採取有幅度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所附的「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車船使用牌照稅的歷史沿革

1951年政務院發布《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在全國範圍內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但在上世紀70年代稅制改革時,將對國營、集體企業徵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併入工商稅,不再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

在1984年工商稅制改革時,確定恢復徵收這個稅種。

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除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擁有使用的車船仍依照《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均繳納車船使用稅。

2006年1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合併了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對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統一適用,適當調整了稅目分類、稅額標準、減免稅範圍等。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2011年12月5日,國務院令第611號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修改,在免稅條款中增加「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