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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待簽收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詞解釋

保證待簽收是指電子商業匯票在進行流轉過程中,被保證人向保證人發起了保證申請,保證人可以選擇簽收或者駁回,而無論是簽收還是駁回,票據都會回滾至保證申請前的狀態。在保證人操作之前,被保證人可以撤銷保證申請。

「保證待簽收」即對匯票的兌付提供保證責任。票據法的「第五十條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的連帶責任: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待簽收」的票據簽收了的後果

根據《票據法》第五十條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的連帶責任: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票據法》第五十條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綜上規定,在簽收匯票之前,請務必對票據的申請狀態仔細核對,避免成為票款兌付的責任人。

票據保證的相關法律規定

1、《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條,電子商業匯票的保證,是指商業匯票上記載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該票據獲得付款的票據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二條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於票據保證,人民法院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4、《票據法》的第五十條: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電子商業匯票保證

1.概念

電子商業匯票的保證,是指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該票據獲得付款的票據行為。

2.必須記載事項

電子商業匯票保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

(三)保證人住所;

(四)被保證人名稱;

(五)保證日期;

(六)保證人簽章。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