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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質期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保質期,通常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一般食品的保質期不僅僅涉及時間這一單一維度,還涉及食品的儲存環境,應該在具體保存狀態下分析食品的保質期。

我國自2009年通過並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9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2011年5月13日衛生部發布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準》,其中對保質期進行了重新的定義,新標準中對保質期的定義是: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為了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和消費者的健康,就必須對食品的貯藏和流通規定一個比較合理的期限。通過食品保質期,消費者可以了解所購產品的質量狀況,生產商可以指定正確的流通途徑和銷售模式。食品保質期是食品標籤的重要內容,它是有效保證食品質量的重要信息要素,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有關食品質量的不可或缺的契約憑證;更重要的是,它還是各級監督機構在執法時的重要法律依據。

豁免產品

未豁免標註保質期的食品應當規範標註保質期。並非所有的食品都存在保質期。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亦提及了「沒有明確保質期」的食品。《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第4.3條「標示內容的豁免」中亦規定:「4.3.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於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由於保質期是由廠家根據生產的食品特性、加速實驗或測試結果進行確定,在生產時即能對某種食品是否存在保質期及保質期的長短進行明確。故在食品流通時,凡是未豁免標示保質期的食品均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標準在食品標籤上對食品保質期進行規範標註。

相關準則

《食品保質期通用指南》

1、範圍

2018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T/CNFIA 001-2017《食品保質期通用指南》,適用於食品終產品的保質期、食品配料的保質期和生產推薦使用期、食品半成品的生產推薦使用期。不適用於初級農產品,初級農產品一般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未經加工的產品。

2、通用要求

保質期由食品生產企業確定,食品經營企業應遵循食品生產企業確定的保質期進行食品經營活動。保質期內食品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保質期應根據食品的微生物、物理、化學特性;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生產工藝,車間環境條件,預期的使用方式和貨架形式,貯存和運輸條件等因素確定。包裝材料、包裝方式或貯存環境參數不同的相同食品,可規定不同的保質期。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食品保質期確定程序,科學確定食品的保質期。鼓勵對食品的保質期進行驗證。保質期的確定和驗證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宜包括食品、食品配料、食品半成品的基本信息,保質期確定和驗證的方法,判定標準,試驗情況,相關數據和分析過程以及結論等信息。可規定食品配料、食品半成品的生產推薦使用期。

《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準》

2012年4月20日實施的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準》,其中對保質期進行了重新的定義,新標準中對保質期的定義是: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保質期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最好在……之前食(飲)用;……之前食(飲)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保質期(至)……;保質期×× 個月(或 ××日,或 ××天,或 ××周,或 ×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