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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形式是中國專有名詞。

漢字是用於記錄漢語,進行書面交流,傳承民族文化的書寫符號系統[1],也是最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國書法藝術[2]的載體,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它蘊藏着許許多多的文化內涵。

名詞解釋

保險合同形式是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其主要形式包括: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

保險合同具體形式

保險合同屬非即時結清合同,其有效期往往比較長,而且保險合同的內容又比較細緻複雜,因此,保險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世界大多數國家不承認口頭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保險合同。在採用書面形式的基礎上,保險合同的具體形式可以多種多樣,目前我國的保險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或投保申請書,它是投保人申請投保時填具的書面要約。為準確迅速處理保險業務,投保單的格式和項目都由保險人設計,並以規範的形式提出。投保單主要包含以下內容:被保險人名稱,地址,保險標的名稱,投保險別,保險金額和保險責任起訖日期等。在人身保險的投保單中,還必須列入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受益人等,作為投保單的附件。這些詳細具體的情況是保險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險要求,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的險別、保險條件和保險費率等重要依據。在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單後,投保單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2.暫保單。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是在正式保險單出立之前先給予投保人的一種保險證明,內容比較簡單,只記載保險標的等主要事項。如果有保險單以外的特別保險條件,必須在暫保單上註明,以作為將來的依據。暫保單與正式保單具有同樣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長為30天。在暫保單有效期內,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損失,除非有特別約定外,保險人應當按正式保險單所記載的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當正式保單出立後,暫保單就自動失效。人身保險合同一般不採用暫保單的形式。

3.保險單。保險單是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書面憑證,是最基本的保險合同形式。保險單應力求訂得完整、明確。保險單的記載內容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4.保險憑證。這是保險單以外的一些保險合同書面憑證,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其內容僅包括保險金額、保險費率、險別、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等。保險憑證中未列入的內容,以同類正式保險單為準,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牴觸或者保險憑證另有特定條款,則應以保險憑證為準。保險憑證通常在貨物運輸保險、機動車輛保險等業務中採用。

5.其他書面協議形式。這是指除上述四種形式外,保險合同還可以採用其他的書面協議形式,如附加保險條款和批單,也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險合同生效後,如因保險標的、風險程度有變動,就需要在保險合同中增加新的內容或對部分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因此,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出具批單,以註明保險單的變動事項,或者在保險合同上記載附加條款,以增加原保險合同的內容。批單和附加保險條款的法律效力都優於原保險單的同類款目。

保險合同概述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屬於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首先,保險合同應當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自願協商訂立的,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第二,投保人與保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論投保人是個人還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與保險人之間都沒有上下高低之分。合同內容必須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此外,保險合同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保險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第一,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或者說是一種機會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確定的。這是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繳付保險費為代價,得到一個將來獲得補償的機會,而保險人則以對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失給予補償為條件,換取一種無償收取保險費的可能。付出代價的當事人最終可能是一本萬利,也可能是一無所獲。當然,保險合同為射幸合同,是就單個具體的保險合同來說的,如果從總體上看,保險費與賠償金額的關係是依據概率計算出來的,保險人所負的賠償責任與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權利,都是肯定的。第二,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這種合同在訂立時,由一方提出合同的內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選擇。保險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條款是由保險人或保險人的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決定的,在此基礎上,每一個保險人還可以再根據自身承保能力確定承保的條件,規定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規定每一條款的具體內容。投保人只需作同意與否的決定,也就是要麼接受保險人提出的條件,要麼不簽訂合同。保險合同的這一特徵的形成是隨着保險業務的迅速發展,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手續儘量簡化,方便保險人和投保人;同時又要求加強對保險合同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第三,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供的情況,這些情況主要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保險人往往是在投保人提供的有關情況及資料的基礎上,再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然後才決定是否承保,並進一步確定保險費率。所以,保險合同所具有的誠信程度應當比一般合同要求得更高,是最大誠信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都必須講究誠實信用,不容許有欺詐、矇騙行為。第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的有償性區別於一般等價有償,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權利,是以付出一定代價為條件的。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以取得保險人承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承擔相應的補償或給付責任。而保險人通過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獲取相應合理的報酬。第五,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這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又相互負有義務。在保險合同關係中,投保人要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這是其義務;保險人接受了保險費,就要對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是相互聯結在一起的,不是單方面的。第六,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這一特點體現在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不能採取任意的方式,而是必須採用法律規定的方式,記載法律規定的事項,否則將會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