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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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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訴訟》是2007年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瑜青,田先綱。本書以實例的形式介紹了債務糾紛訴訟程序、債的分類以及保全。

債務訴訟申請前知識

如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訴訟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在此想重點提示一下對「訴訟」的正確認識:對債權人來說,如果協商調解無法索要欠款,就會想到起訴,但對於此類糾紛,不要單純的認為,訴訟就必須要走繁瑣的立案、開庭、判決等程序。

其實,還有一種簡單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只要符合: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權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同時,法律還規定: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操作得當就可以以最短的時間收到追討債務的最佳效果

債務糾紛到哪裡起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爭議糾紛,爭取並註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也可以事後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後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注意證據的收集

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債權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在欠款糾紛中,債權人在起訴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據,如協議,合同,送貨單,提貨單,電話錄音等等。對於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另外,須注意對於收集的證據要及時,一般是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則,可能對方已超過舉證期限而不予質證。[1]

同時,為了確保將來判決的執行、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訴訟時效不應忽視

欠款糾紛,訴訟時效至關重要,如果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此類糾紛的時效一般為2年。具體時效的起算一般以權利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於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建議債權人不要盲目起訴,應當尋找專業人士採取補救措施,如與債務人重新達成還債協議等等。 借款、欠款糾紛看似簡單,但實際上涉及的法律問題諸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對於債權人來說,具備一點法律知識是不可少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