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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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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律
《僧祇律》,具雲《摩訶僧祇律》,即大眾部所傳的廣律,四十卷,東晉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
簡介
大眾部戒律的傳來,遠在曹魏嘉平二年(250),時有中印度曇柯迦羅於洛陽白馬寺譯出《僧祇戒本》, 並立羯磨受戒。 晉咸康中(335~342)又有沙門僧建於月支國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昇平元年(357)於洛陽請外國沙門曇磨羯多立壇受戒。 但此諸譯本均已佚失。 法顯因慨律藏殘闕,於東晉隆安三年(399)與同學慧景、道整、慧應、慧巍等自長安出發往印度,後於摩羯提巴連弗邑阿育王塔南天王寺(《法顯傳》中說是摩訶衍僧伽藍)抄得《摩訶僧祇律》梵本,於晉安帝義熙十二年(416)持還揚州。 義熙十四年二月於道場寺與佛陀跋陀羅共同譯出。 其後北魏明元帝元年(420)又有智猛等十五人往印度,於北魏太武帝始光元年(424)復于波吒釐子城羅閱宗婆羅門家得《摩訶僧祇律》梵本,持還涼州,此本未譯。 據《法顯傳》說,本律乃根本大眾部所奉行,成立於五部分裂之前。 大眾部實際是在佛滅後百年,由跋闍子(即婆麤富羅)比丘乞金銀錢而引七百結集,終於發生異議而分立。 本律即跋闍子比丘一方面結集之律,故舊傳為婆麤富羅律。 以當時跋闍子人數眾多,成為大眾部,本律亦即是大眾部律。 後來五部並立之大眾部律或與本律有廣略之殊,但實質不會有多少出入。 如本律敘五百結集處,承認乞金銀錢之合法,又列舉五種淨法,即五種開許方便,均表見大眾部戒律的特點。 至於持律者傳承出於陀沙婆羅一系,在本律五百結集文末,有明白記載。 陀沙婆羅即七百結集時跋闍子方面上座,故本律之淵源所自,尤為明白瞭然。
內容
卷一至二十二為比丘戒,包含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屍沙、二不定法、三十尼薩耆波夜提、九十二波夜提、四波羅提提舍尼、六十六眾學法、七滅諍法,共二百一十八戒。 每戒之下,又有制戒因緣,結成條文及解釋。其他廣律各犍度的內容,可歸於各條解釋下的,都大量收入。 特于波夜提第四戒下,將相當於《四分律》滅諍及拘睒彌等犍度的文字,幾乎全歸納進去。波夜提第四十別眾食戒闕,注云祇洹精舍梵本蟲噉。 卷二十三至三十三上為雜誦跋渠,相當於《四分》等律的諸犍度,但組織不同。 雜誦分十四跋渠,每一跋渠各含十法。 各跋渠內容為: 一,受具足戒法,折伏、不共語、擯出、發喜等羯磨法, 二、舉、別住、摩耶埵、出罪、應不應、隨順、他邏咃、異住、波羅夷學悔、覓罪相等羯磨法, 三、舉他、治罪法、驅出、異住、斷事法、園田法、田宅法、僧伽藍法、營事法、床褥法、恭敬法, 四、布薩法、安居法、自恣法、迦絺那衣法、衣法, 五、病比丘法、藥法、和尚法、阿闍黎法、弟子法、沙彌法、缽法、粥法、餅法、菜法、?法、漿法, 六、比尼斷事法、障礙不障礙法、比丘尼八敬法、內宿、內煑、自煑、受生肉、受生谷、自取、更受、皮淨, 七、重物、無常物法、痴法、見不欲、破起信施、革屣法、屣法、浴法、末屑法、杖絡囊法, 八、蒜法、復缽法、衣紐帖法、腰帶法、帶結法、乘法、共床臥法、共坐法、共食法、機法, 九、為殺、不聽食人等肉,蒜法、皮法、揩腳物、眼藥、筒、籌、蓋法、扇法、拂法, 十、刀治、灌筒法、剃髮法、作具、破僧、和合僧、五百比丘結法藏、七百結集律藏、略說比尼, 十一、毀呰、伎樂、香華法、鏡法、擔法、抄系衣法、上樹法、火法、銅盂法、回向法, 十二、眾生法、樹法、樵木法、花法、果法、種樹法、治罪法, 十三、七滅四諍事、調伏事、聽法、油法、粉法、刷法、梳法、簪法, 十四、塔法、塔事、塔龕法、塔圓法、塔池法、塔支提、供養具、伎樂供養法、收供養具法、難法。
卷三十三下至卷三十五為威儀法,約當於《四分律》法犍度,有七跋渠: 一、布薩、食上法、教弟子法、依止法, 二、收床褥、治房、作廁屋法、上廁法、小便法、齒木法, 三、衣席法、障隔法、房舍法、涕唾法、護缽法、行住坐臥法, 四、客舊比丘法、洗腳法,行水受水法、作浴室法、浴法、器物法、衣法, 五、阿練若比丘法、聚落比丘法、禮足法、語法、入眾法, 六、着衣法、前後沙門法、迎食法、乞食法、食時相待法, 七、然燈法、禪杖法、丸法、持革屣法、尼師壇法、謦咳法、嚏法、頻伸欠呿法、把搔法、放下風法。共五十條。 卷三十六至卷四十上為比丘尼戒,包含八波羅夷、十九僧伽婆屍沙、三十尼薩耆波夜提、一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羅提提舍尼、六十六眾學法、七滅諍法,共二百七十九戒(戒本二百九十戒)。 波夜提中七十戒與比丘共,唯有攝頌而無解釋。 卷四十下為尼雜誦,有五跋渠: 一、坐法、簟席法、纏腰、祓衣、女人嚴飾服、畜媱女、園民女、僧祇支法、浴衣法, 二、手拍、胡膠形、洗法、月期衣法、浣月期衣法、客浣衣處、懸注水、流水、根, 三、羯磨、憍奢耶、僧祇支、莊嚴法、優缽羅花、結鬘法、紡縷法、壞威儀, 四、缽事、復缽法、廁法、浴室法、阿練若處、迦絺那衣受舍, 五、二眾食淨不淨,三非比丘、三非比丘尼、無殘食法、八上座法。
本律二部戒的波夜提和眾學法,也以十法為一跋渠。比丘戒九十二波夜提為九跋渠、六十六眾學法為六跋渠、比丘尼戒一百四十一波夜提為十四跋渠。 所有各跋渠之後,皆有攝頌,以便憶持。 第一卷首有長行及九行頌明五事利益,相當於勸信序。 卷四十末,有《摩訶僧祇律》私記,明本律傳譯經過。從上述內容, 可見本律組織於諸部律中別具一格。
即在本律敘述兩次結集文中, 都說本律總的內容有九法序: 一、波羅夷, 二、僧伽婆屍沙, 三、不定法, 四、尼薩耆波夜提, 五、波夜提, 六、波羅提提舍尼, 七、眾學法, 八、七滅諍法, 九、法隨順法。 本律篇聚,似以波羅夷、僧伽婆屍沙、偷蘭遮、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眾學(越毗尼)、威儀(越毗尼心悔)為七聚,此與《四分律》於五篇加偷蘭遮(惡作)惡說為七聚者不同。 《四分》及《巴利律》,突吉羅依身口業分為惡作及惡說,本律則以輕重分為越毗尼心悔及越毗尼。戒條次第於諸律中本律與《巴利律》最相近。 特別是九十二波夜提的次第,與《巴利律》出入很少。 至於戒相的開遮,本律與《四分律》有些顯著的不同。 如離衣宿戒,《四分律》明相護衣(即明相出前須到衣所在地),而本律通夜護衣(即只須夜間一度到衣所在地)。又還衣法,《四分律》即座還衣,而本律得停至半月。 至於捉金銀戒多"染著者"三字,不染著者得使淨人畜,也是毗舍離跋門者子比丘許乞醫藥值的痕跡。總之,本律的限制,是比《四分律》為寬的。 本律四波羅夷每條之後各載制戒時地。其時間為佛成道後五年冬分第五半月至六年冬分第四半月間。但盜、殺、妄三戒因緣中皆有阿難侍佛左右。 阿難於佛成道夜生,為佛侍者決非佛成道後五六年間事。 制戒處所與所為制戒的人名,本律也多與諸律不同。 "聽法"中說一切制聽皆在舍衛等八大城。 本律既為大眾部所奉持,故所許法相亦與大眾部一致。 如卷二說舍過去未來佛不名舍戒,與大眾部許過未無體相合。 卷十四說佛定中安慰五百客比丘,與大眾部許佛常在定中而諸有情謂佛說法相合。 又大眾部為大乘所從出,故本律時流露大乘經意味。 捉金銀戒說浴金銀菩薩形象:"塔法"說地下湧出迦葉佛塔; 大妄語戒說比丘應善觀察真實義;波羅提提舍尼中說屍摩利比丘尼入金剛三昧,皆顯示大乘說法的萌芽。
本律波羅夷及僧殘戒條解釋下常引用本生經,亦為特點之一。 此種引用,計有: 一、舍利弗本事名稱王及大臣陶利因緣, 二、耶舍本事輕躁眾生食地味緣, 三、耶舍母本事名稱王夫人誘金色鹿緣,四、難提本事仙人意子俱舍頻頭緣(卷一), 五、達膩伽本事眾生最初不與取緣,六、又金翅與龍更相懺悔緣, 七、又大象王與獵師緣, 八、又大身象緣, 九、取衣比丘本事婆羅門為羊所觸緣(卷二), 十、瓶沙王本事名稱王畏罪緣, 十一、又婆羅門殺那俱羅緣(卷三) 十二、佛本生羅大波羅二鸚鵡緣, 十三、輕躁比丘本事狼守齋緣, 十四、增上慢比丘本事貧窮婆羅門緣(卷四), 十五、優陀夷本事獼猴緣, 十六、又嵩渠婆羅門緣(卷五), 十七、二摩訶羅本事伽屍國婆羅門以豆市驢緣, 十八、林中比丘本事跋懅比丘畏鳥聲緣, 十九、又象怖樹折緣, 二十、譬喻龍王惜寶珠緣, 二一、闡陀比丘本事鏡面王獼猴緣(卷六), 二二、提婆達多本事野干主破水罐緣, 二三、六群比丘本事五百獼猴緣, 二四、闡陀比丘本事奴阿摩由緣, 二五、又奴迦羅呵緣, 二六、又王頭痛驅狗緣(卷七), 二七、阿難本事鸚鵡遮禿梟為王緣, 二八、優婆難陀本事水獺捕鯉魚緣(卷八), 二九、鳥生經(卷八), 三十、《難提本生經》, 三一、《三獸本生經》, 三二、《象王本生經》(卷十二), 三三、《怨家本生經》, 三四、《長壽王生經》(卷十二), 三五、《迦毗羅本生經》(卷十四), 三六、《賢鳥生經》(卷十五), 三七、《孔雀鳥本生經》, 三八、《鳥本生經》, 三十九、《鱉本生經》, 四十、《羅睺羅六年在胎本生經》(卷十七), 四一、《仙人彌猴本生經》(卷十八), 四二、《釋提桓因本生經》, 四三、《獼猴王本生經》(卷十九), 四四、《蛇本生經》(卷二十), 四五、佛本生顛多鳥、獼猴、象三獸緣(卷二十七), 四六、《舉吉羅本生經》, 四七、《顛多梨鳥本生經》, 四八、《鱉生經》, 四九、《鸚鵡鳥生經》(卷二十九), 五十、《長者子及賊生經》(卷三十五), 五一、五離車童子本事五天子緣, 五二、跋陀羅比丘尼本事梳頭人供辟支佛緣, 五二、又婆羅門女供迦葉佛緣(卷三十八)。
此外,本律所引的經還有: 一、《沙門果經》, 二、《劫具契經》(卷八), 三、《跋陀利綖經》, 四、《優陀夷綖經》, 五、《孫陀利經》, 六、《柔軟綖經》(卷十七), 七、《善來比丘經》, 八、《中阿含經》(卷二十), 九、《毗盧綖經》, 十、《六人綖經》(卷二十七), 十一、《大愛道出家線經》(卷三十), 十二、《增一線經》(卷三十一), 十三、《大般泥洹經》(卷三十二)。 由所引的經來看,可見本律集成時期是比較在後的。 有關本律的譯本,有《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題為佛馱跋陀羅譯,又有《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題為法顯共覺賢譯。 《尼戒本》中眾學法齊整着內衣條開為十條,齊整披衣條開為五條,少生草上大小便等二條,故《尼戒本》眾學法為七十七條(明藏本內衣及披衣二條未開,多上樹過人條,故為七十五條)。 《比丘戒本》前有六念法,為餘部戒本所無。 二部戒本外,《出三藏記集》載有《摩訶僧祇部比丘隨用要集法》,後漢失譯,梁時已佚。 諸部戒本的傳來,以《僧祇》為最早。 最初漢地比丘受戒羯磨依《四分》,誦戒一直用《僧祇戒本》。 比丘尼最初受戒,也依《僧祇戒本》和羯磨。 至於《僧祇律》譯出後即盛行,直至元魏之時北台法聰始罷講本律而弘揚《四分》。 宋慧詢(375~458)、道營(396~478)、齊慧祐、慧光、隋靈藏(619~586)、洪邁等皆以善本律稱,但均無疏釋流傳。唐初關中猶盛行本律,後乃衰微。 [1]
參考文獻
- ↑ 僧只律https://www.cidianwang.com/...- 202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