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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圖片來自wordpress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是於1991年7月1日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365章)而成立,以管理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基金保障僱員及其他人享有工傷補償的權利,以及向合資格人士支付關於工傷損害賠償的濟助付款。[1]

職能

  1. 在符合《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的宗旨下,以信託方式持有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從而加以管理;
  2. 代表僱員補償援助基金自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處收取徵款; 
  3. 審定尋求僱員補償援助基金付款的申請; 
  4. 不時就已知或預期會針對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提出的申請數額向徵款管理局提供意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