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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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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代奴隸是從哪裡來的古代中國在秦朝以前是奴隸制社會,那麼奴隸的來源是什麼呢?先秦時代奴隸的來源主要有四:一是戰俘,二是罪隸,三是買賣,四是貴族淪為奴隸。[1]

戰俘

戰爭中的俘虜,是奴隸的主要來源之一。《周禮·秋官》載有《蠻隸》、《閩隸》、《夷隸》、《貉隸》,總稱「四翟之隸」。鄭玄注說他們是征蠻夷所獲的俘虜。《戰國策·秦策三》說齊國「富擅越隸」,說明齊國的奴隸有一部分是從南方那裡掠奪來的。

據《春秋》與《左傳》載,自公元前602年至公元前571年,「齊侯伐萊」便計三次,到公元前567年「齊侯滅萊」,這期間俘獲了大量的萊人作奴隸。 萊屬東夷,《周禮》所說的「夷隸」,當包括萊夷。

據《後漢書·西羌傳》載:「羌無弋援劍者,秦厲公時為秦所拘執,以為奴隸。」戰國時代的秦厲公把捉來的羌人當作奴隸,那麼春秋時代齊桓公南征楚蔡,北伐孤竹、山戎,以「四翟」之俘虜為隸也就不奇怪了。

《左傳》宣公十二年記載鄭伯向楚投降時說:「其俘諸江南以實海濱,亦唯命。其翦以賜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臣」是男奴,「妾」是女奴。鄭伯的這個說法是春秋有把戰俘當作奴隸處理的傳統習慣的反映。《周禮·天官》說太宰「以九職任萬民」……八曰臣妾,聚斂疏材。注說「臣妾」為男女貧賤之稱,指廝役之屬,即後之奴婢。

罪隸

罪人及其妻子兒女被籍沒為奴,也是奴隸的主要來源之一。《周禮·秋官·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槁之,入於司兵。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注引鄭司農說:「謂坐為盜賊而為奴者,輸入罪隸、舂人、槁人三官也。由是觀之,今之為奴婢,古之罪人也。」

《周禮·地官》有「槁人」一職,下設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槁人負責供應在官府服公事之人以事留外內朝者之食等事。其下屬奄、女槁、奚都是奴隸。《管子·小匡》說:「士三出妻,逐於境外,女三嫁,入於舂穀。」「入於舂穀」與「入於舂槁」都是罰作者舂米、充廚役的女奴。

以罪犯為奴隸,並不始於春秋。《尚書·甘誓》說:「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女。」《尚書·湯誓》也有類似的說法。」

《呂氏春秋·精通篇》記鍾子期夜聞擊磬者而悲,使人召而問之曰:「子何擊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殺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為公家為酒。臣之身得生,而為公家擊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為舍民,睹臣之母,量所以贖之則無有,而身固公家之財也,是故悲也。」這個故事是罪人之妻子為奴的極好例證。「為公家擊磬」當是樂工,其母「為公家為酒」就是造酒的女奴,即《周禮》中所說的「女酒」。

戰國時期,不僅罪犯及其家屬要籍沒為奴,就是因繳不上賦稅的貧苦農民及其家屬也要沒收為奴。如商鞅變法,規定「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收孥」。

買賣

《周禮·地官·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買賣者質劑焉。」文中的「人民」即奴婢,與牛馬、兵器、珍異一樣,都可以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可見買賣是齊國奴隸的又一來源。

奴隸的買賣在西周時代已有萌芽。《周易·旅卦·六二》:「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據《曶鼎》銘文載,曶派人與井叔打官司說:「我既買汝五父,用匹馬束絲。」可見奴隸的價格並不貴,五名奴隸才抵「匹馬束絲」,即一匹馬加一束絲。

春秋戰國時代奴隸買賣比較流行。《左傳》昭公元年記述子產引《故志》說:「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戰國策·秦策一》記陳軫說:「賣仆妾售乎閭巷者,良仆妾也。」又說:「故賣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

韓非子·內儲說下》載:「衛人有夫妻禱者,而祝曰:『使我無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對曰:『益是,子將以買妾。』」《韓非子·六反》說「天飢歲荒」而「嫁妻賣子。」

《國語·吳語》載:「(越)王令有司大徇於軍曰:『謂二三子歸而不歸,處而不處,進而不進,退而不退,左而不在左,右而不在右,身斬妻子鬻。』」這是官賣。春秋時期奴隸的價格,據孟子說是一個奴隸價值五張羊皮。「百里奚自鬻於秦養牲者五羊之皮,食牛以要秦穆公」。奴隸的價格應根據其性別、年齡、健康狀況、技術水平等而隨行就市,孟子所說的價格當是特例。

《戰國史》中記載,戰國時期,由於兵連禍結和土地兼併,窮苦人家的壯年男子,常常因為負擔不起繁苛的賦稅,生活困難,便出賣和典質給富戶,稱為「贅婿」,由主人配給女奴結為夫婦。這種「贅婿」,屬於家奴性質。

《周禮·秋官·掌戮》有「髡者使守積」的記載,說明戰國末年,大概由於賦稅的增加,人民貧困,債務奴隸有了一定的發展,「贅婿」的數量較以前增加。

債務奴隸的出現並非偶然,從文獻上看,春秋時期,人民向國家借債,向大夫借債,乃至大夫向國家借債,都已經出現。晉國趙盾當政時,他的施政方針之一是「由質要」。質要是借貸文書,由質要即根據文書向百姓討債。

晉悼公新政,第一條是:「施捨已責(債)」,即蠲免百姓的舊債。這是人民向國家借債。宋公子鮑「禮於國人,宋飢竭其傑而貸之」。齊田氏討好國人,「以家量貸而以公量收之」,即以大斗出貸而以小斗收回。這是人民向大夫借債。

齊公子商人以養士耗盡家財,於是「貸於公有司以繼之」,這是大夫向國家借債。可見產生債務奴隸的條件已經具備。

戰國時期,齊國農民在高利貸的嚴重剝削下不得不棄產流亡,馮驩所謂「息愈多,急即以逃亡」(《史記·孟嘗君列傳》)。《管子·問》也列有「貧士受責(債)於大夫家幾何人」的調查綱目。《管子·輕重甲》說國君要賑濟百姓,使他們「靡得相鬻而養之」。說明齊國在高利貸的重壓下,有破產後賣身為奴的人存在。

貴族淪為奴隸

按周朝慣例,一般是「刑不上大夫」,「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末齔者皆不為奴」,而周族人民也不充當本族的戰俘奴隸。

春秋戰國時期,統治階級雖然仍嚴守上下、尊卑、貴賤的等級秩序,但是由於大的社會變革不斷發生和列國興亡等統治階級內部權力再分配的鬥爭不斷發生,個人甚至整個等級的身分發生變化的現象還是不斷發生。舊貴族的沒落是這個時代的一個顯著特點。

用董仲舒的話說,就是「《春秋》之中,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其時,不僅「黃炎之後,湮替隸圉」,「黎苗之王,夏商之季,」「子孫為隸,不夷於民」,而且「天子所崇之子孫,或在畎畝。」「畎畝之人,或在社稷」。許多貴族淪為奴隸,不少平民又上升為貴族。

《左傳》所記,晉國的貴族,「欒、祁、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叔向也因其弟羊舌虎參與欒盈的叛亂,被罰作奴隸。而各國貴族之間,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事例,史不絕書。在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過程中,不僅土田奴僕要轉移主人,就是原來的貴族也往往淪為奴隸。

《左傳》文公十八年載;「齊懿公之為公子也。與邴歜之父爭田弗勝。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仆」。邴歜(chù)之父有資格與為公子時的齊懿公「爭田」,而且勝訴,說明他是齊國頗有地位的貴族,當他的屍體被處以刖刑後,他的兒子邴歜便失去了貴族身分,而淪為「仆」,即駕車的奴隸。[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