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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圖片來自npa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National Highway Police Bureau, HPB),簡稱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路警察局公警局,為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附屬警察機關,屬中央政府四級機關,職司維護中華民國國道高速公路及經指定之部分臺灣快速道路臺灣省道交通秩序和治安維護工作。[1]

機關沿革

  • 民國39年改組整編為臺灣省公路局駐衛警察隊
  • 民國41年改組編制為臺灣省公路警察隊
  • 民國59年擴大整編為臺灣省公路警察大隊
  • 民國67年10月31日中山高速公路全線通車。民國68年3月1日內政部警政署公路警察局成立,兼掌臺灣省公路警察大隊業務。
  • 本局修編組織條例,於民國82年1月7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民國82年2月5日奉總統令公布,定名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 民國84年4月內政部警政署與臺灣省警務處分開辦公;臺灣省公路警察大隊於同年12月1日遷往臺中市,其後即專責辦理國道交通與治安維護任務。

業務執掌

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6條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國道公路警察局掌理下列事項:

  1. 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含橋樑、隧道)之安全維護。
  2. 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3. 行車事故之處理。
  4. 行車旅客、貨運之安全維護。
  5. 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
  6. 地磅、服務區與休息站等之交通秩序維護及稽查取締。
  7. 經指定之快速公路行車安全秩序之維護。
  8. 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推行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

參考文獻

  1.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