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沿革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定:
一、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時,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1999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成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1999年12月20日,第一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就增加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問題,即在附件三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1]。
2000年12月23日,第一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召開,討論了委員會議事規則和運作機制、工作方式等問題,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於2001年2月1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批准實施。
2004年12月23日,第一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召開,討論通過了委員會1999年至2004年工作報告。
2005年12月29日,第二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召開,討論了委員會議事規則是否修改和委員會如何工作等問題。
2005年10月26日,第二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召開,就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加問題,即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職責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2]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決定,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任務是:就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7條、第18條、第143條、第144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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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委員會職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知乎專欄, 1999-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