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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公司制指一種適應社會化大生產需要和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形式,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典型形式。

公司制的基本內涵

公司制的基本內涵是:

1、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運用全部法人財產按照市場需求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在法律責任上,股東與公司具有不同的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則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在內部管理制度上,公司實行法人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是指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組成的公司內部組織管理制度。在最簡單的公司制中,公司由三類不同的利益者組成:股東(即公司所有者)、董事會成員、公司高層管理者。傳統上,股東控制公司的方向、政策和經營活動。股東選舉董事會成員。反過來,董事會成員選擇高層管理人員。高層管理人員以股東的利益為重,管理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在股權集中的企業,股東、董事會成員和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三者可能相互交叉。但是,在大型企業中,股東、董事會成員、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可能是相對獨立的團體。

公司制與合夥制的區別

公司制與合夥制的區別在於:

1、成立基礎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礎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僅對內具有拘束力,而且對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據作用;合夥企業成立的基礎是合伙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是合伙人之間的合意,法律對此的干預較少。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合夥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沒有法人資格,這是二者的主要區別。

3、法律性質不同。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各股東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依其持股數分享權利;合夥企業強調人的聯合,合伙人之間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業對外發生業務關係,而且在合夥協議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合伙人對企業的管理和利潤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權。

4、出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財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合夥企業的合伙人應當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去清償債務,即合伙人負無限連帶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