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二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二》,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ISBN:9787510935633。
書籍是知識[1]的源泉,只有書籍才能解救人類,只有知識才能使我們變成精神上堅強的、真正的、有理性[2]的人。唯有這種人能真誠地熱愛人,尊重人的勞動,衷心地讚賞人類永不停息的偉大勞動所創造的最美好的成果。
內容簡介
為確保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類案裁判規則研究的公信度與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理論研究會、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組織牽頭,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專門審理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類案件的民四庭負責具體的編著事務。在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研究員韓德強主編的統籌指導下,精心編寫、認真論證、反覆打磨,終成本書。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公司股東權利的取得、行使、義務與責任方面的爭議問題及新型或疑難複雜問題,編寫團隊依託大數據檢索平台、輔之各類經典案例,從檢索收集到的海量類案中,研究、分析、提煉類案裁判規則25條,並最終確定22條成熟的裁判規則。每條規則下均附有該規則的類案檢索報告,確保項下案例與規則具有高度契合性,保證統計數據的準確度。此外,每條規則下還提供了可供參考的例案、裁判規則提要及輔助信息,彰顯了裁判規則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可適用性。可供參考例案均系編寫團隊精心挑選,通過個案向讀者展示裁判思路;裁判規則提要是類案裁判規則的核心,是對規則的法理依據、審理要點及適用情形的具體闡釋;輔助信息則附註了與裁判規則相關的法律條文,方便讀者查閱。
本書22條裁判規則基本涵蓋了當前涉及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審判領域中的重點、熱點、疑難問題,全面展示了該領域內的權威司法裁判觀點,為法官、律師及其他從事相關實務、研究的人員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目錄
第一部分 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摘要
第二部分 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
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第13條:股東請求公司分配
利潤但未提交載明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
訴訟請求。但股東有證據證明公司有盈餘、符合法定分配條件且存在
部分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等情形的,
訴訟中可強制盈餘分配,且不以股權回購、代位訴訟等其他救濟措施
為前提
一、類案檢索大數據報告
二、可供參考的例案
三、裁判規則提要
四、輔助信息
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第14條:股東在公司股東會或
者股東大會作出包含具體分配方案的利潤分配決議後轉讓股權的,轉
讓方請求公司按照決議內容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轉讓方
將依據前述決議享有的利潤給付請求權一併轉讓的除外
一、類案檢索大數據報告
二、可供參考的例案
三、裁判規則提要
四、輔助信息
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第15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提出關於公司收購其股份請求的,以提出請求的股東對《公司法》第
七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為前提,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其請求。除非股東能夠證明非因其自身過錯導致其無法對相應決議投
反對票
一、類案檢索大數據報告
二、可供參考的例案
三、裁判規則提要
四、輔助信息
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第16條:除《公司法》第
七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張公司依據章程或協議的
約定回購其股權的,在該約定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法院應
予支持。實際履行將不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等
強制性規定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其與公司簽訂
的協議中關於回購股權的約定,主張公司回購股權的,如該約定的內
容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應當認定有效,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回購條件
是否成就,如約定的回購條件成就,還應進一步審查回購是否符合
《公司法》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
訴訟請求
一、類案檢索大數據報告
二、可供參考的例案
三、裁判規則提要
四、輔助信息
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第17條:公司應股東請求提起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訴訟後撤回起訴,股東履行前置程序後有關主
體拒絕再次提起訴訟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股東有證據證明公司在前一次訴訟中存在消極訴訟、未經股東同
意隨意放棄訴訟請求等情形的,股東未履行前置程序,基於相同事由
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類案檢索大數據報告
二、可供參考的例案
三、裁判規則提要
四、輔助信息
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第18條:公司內部人員沒有扭
任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但實際行使了公司高級
管理人員職權,公司有證據證明其利用職權開展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
損失,主張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類案檢索大數據報告
二、可供參考的例案
三、裁判規則提要
四、輔助信息
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舉
證證明導致債務人公司應當進行清算的情形出現之前,債務人公司作
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以此主張其「怠於履行義
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債權人「債權無法受償」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
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類案檢索大數據報告
二、可供參考的例案
三、裁判規則提要
四、輔助信息
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第20條:《公司法解釋二》第
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清算清償責任需要具備的行為要件是指,清算義
務人應當或者能夠履行妥善保管義務、及時組織清算義務,但未履行
或未妥善、及時履行上述義務。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舉證證明其針對保
管義務和及時組織清算義務已經積極採取了措施,或者保管不善出現
的後果以及未能開展清算的結果系由於其他原因造成,其對此沒有過
錯,在此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
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類案檢索大數據報告
二、可供參考的例案
三、裁判規則提要
四、輔助信息
公司股東權利行使與責任案件裁判規則第21條:債權人依據《公司法
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
擔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
行清算之日起計算。公司出現清算事由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
法院對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申請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的,債權人
簽收該裁定的時間可以認定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
行清算之日」
一、類案檢索大數據報告
二、可供參考的例案
三、裁判規則提要
四
參考文獻
- ↑ 什麼是知識?,搜狐,2016-08-13
- ↑ 理性,是解決絕大多數問題的關鍵,搜狐,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