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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

內幕交易的主體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即內幕人員);行為特徵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通過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自己未買賣證券,也未建議他人買賣證券,但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接受內幕信息者依此買賣證券的,也屬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的影響

內幕交易行為破壞了投資者獲取信息的平等機會,某些人因為特殊的優勢可以比公眾提早獲得內幕信息,允許這些人利用這些信息獲利是不公平的。它不僅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違反了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而且還會擾亂證券市場。因此,各國的證券立法都將其列為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之一。我國《證券法》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內幕信息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包括:《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應予以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首先需要確認存在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的範圍已經由上文規定,內幕信息另外一個重要的因素是「尚未公開」。內幕交易只能發生在內幕信息產生至公開之間的這段時間內,這段時間被稱為「內幕信息敏感期」。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發生時間,「重大事件」中涉及的「計劃」「方案」等的形成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內幕信息的公開,是指內幕信息在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

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否則就構成了內幕交易。

1.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5)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的人員。(6)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7)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8)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9)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2.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

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1)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3)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所謂「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要綜合以下情形,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等方面予以認定:(1)開戶、銷戶、激活資金賬戶或者指定交易(託管)、撤銷指定交易(轉託管)的時間與該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的;(2)資金變化與該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的;(3)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合約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的;(4)買入或者出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合約時間與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基本一致的;(5)買人或者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的;(6)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行為,或者集中持有證券、期貨合約行為與該證券、期貨公開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的;(7)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關聯或者利害關係的;(8)其他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情形。

3.行為表現

內幕交易的客觀行為表現為:(1)自行買賣:行為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自行買賣與內幕信息直接相關的發行人的證券。(2)建議買賣:行為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明示或暗示)建議他人買賣與內幕信息直接相關的發行人證券。建議買賣有如下構成要件:建議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建議人推薦、勸說或慫恿他人買賣證券;被建議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建議人掌握內幕信息;建議行為導致了相關證券的買賣行為。(3)泄露內幕信息:行為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泄露內幕信息(並導致他人買賣),而不論其泄露時的主觀狀態。泄露內幕信息的構成要件有:有泄露行為,包括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再次進行「信息傳遞」,但合法履行義務或職責的除外;信息接收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接受的信息是內幕信息,信息傳遞的次數和層級不影響內幕交易松成。但是,如果信息接收者僅僅只是單純接收信息,既未再次泄露、亦未自行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行為,則不屬於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範疇。

4.責任推定

當事人屬於上述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又在內幕信息敏感期買賣證券的,大體可以推定其從事了內幕交易行為。當然,當事人可以通過舉證推翻上述推定。因此,只要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確認內慕交易行為成立:(1)《證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

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2)《證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係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3)因展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4)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5)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當事人如果想否認內幕交易行為的存在,就必須負有舉證責任:對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的相關證券買賣行為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可能。

5.不構成「內幕交易罪」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6號)中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刑法上的內幕交易行為:(1)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2)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3)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4)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短線交易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回持有該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主要目的是限制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大股東從事內幕交易,不論其是否知悉內幕信息,也不論其是否利用了內幕信息,一概將其在6個月內交易的收益收歸公司所有。這被稱為「短線交易歸入權」。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第三款所規定的訴訟形式應為股東派生訴訟,因此提起訴訟的股東應符合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派生訴訟原告持股條件和持股期限的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原告提起股東派生訴訟時除外)。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證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這即是所謂「老鼠倉」行為。「老鼠倉」與內幕交易的區別在於:(1)主體範圍不同。「老鼠倉」行為主體特定,主要是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而內幕交易主體雖然主要表現為

「內部人」,但根據現行規定,只要其處於「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位置,或處於信息傳遞鏈中,其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都可能被推定為從事了內幕交易。(2)所利用的信息不同。「老鼠倉」行為利用的是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而內幕交易利用的是「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的具有重大性且未公開的信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