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設施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軍事設施(Military facilities)是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施。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目錄
包括內容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1][2]
法律保護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從國家安全利益出發,共同保護軍事設施,維護國防利益。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軍區司令機關主管轄區內陸軍、海軍、空軍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協調、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發展歷程
1990年2月23日
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並於當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國防領域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滿足軍事鬥爭準備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
1990年12月
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就成立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確定與劃定,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有力推動了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貫徹執行。
2001年1月12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同時下發《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施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細化了保護措施和管理職責。
2005年7月、2010年7月
結合紀念軍事設施保護法頒布施行15周年、20周年,解放軍總參謀部分別在大連、福州組織召開全國軍事設施保護工作會議,表彰先進,交流經驗,研討對策,有力推動了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開展。
2006年6月、2011年10月
總參謀部分別在武漢、南京組織了全國軍事設施保護業務集訓,培養了一大批軍事設施保護的業務骨幹,促進了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規範化和經常化開展。
2009年4月
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關於加強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意見》,重點明確新形勢下統籌協調經濟社會建設和軍事設施保護等問題。
2014年6月27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
截止2014年,我國軍事設施90%依法劃定了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兩區兩範圍),落實了圍界、標識、監控等保護措施,對於保障軍事鬥爭準備順利進行,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