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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資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名詞解釋

利用外資指報告期收到的境外(包括外國及港澳台地區)資金(包括設備、材料、技術在內)。包括對外借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出口信貸、外國銀行商業貸款、對外發行債券和股票)、外商直接投資、外商其他投資(包括補償貿易、加工裝配由外商提供的設備價款、國際租賃,外商投資收益的再投資資金)。不包括我國自有外匯資金(國家外匯、地方外匯、留成外匯、調劑外匯和中國境內銀行自有資金髮放的外匯貸款等)。各類外資按報告期的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計算。

利用外資的意義

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和開放型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外資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了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現代化建設必須始終高度重視利用外資。

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方法

(一)支持外商投資新開放領域。繼續壓減全國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全面清理取消未納入負面清單的限制措施,保障開放舉措有效實施,持續提升開放水平。

(二)加快金融業開放進程。全面取消在華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業務範圍限制,豐富市場供給,增強市場活力。減少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和開展相關業務的數量型准入條件,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分行的總資產要求,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經營年限、總資產要求。擴大投資入股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機構的股東範圍,取消中外合資銀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的要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繼續支持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辦理外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等行政許可事項。2020年取消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1%的限制。

(三)優化汽車領域外資政策。各地區要保障內外資汽車製造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享受同等市場准入待遇。修訂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在外方與中方合資夥伴協商一致後,允許外方在華投資的整車企業之間轉讓積分。

(四)着力營造公平經營環境。各地區、各部門要着力提高市場的公平性,及時糾正違反公平競爭的做法,着力消除妨害公平競爭的制度性障礙。統一內外資建築業企業承攬業務範圍。完善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經營等業務相關規定。堅持按照內外資機構同等待遇原則,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的資質審批工作。增加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鑑定機構數量,不得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置限制性條件。

(五)優化外商投資企業科技創新服務。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指導和服務,組織開展政策專題培訓,加強政策宣傳,鼓勵和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新技術產業。

(六)提升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水平。支持地方和部門聚焦市場主體期盼,提出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擴大開放和創新發展的具體措施,推進相關深層次改革事項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先行先試,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試驗田作用。對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下放更多省級經濟管理審批權限,尤其是投資審批、市場准入等權限。

(七)提升開放平台引資質量。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對有條件建設具有較強競爭力產業集群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予以支持,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資平台。建立重點企業聯繫制度,提供專業化、全流程服務,着力培育帶動力強、輻射面廣的龍頭企業和產業鏈核心企業。在確有發展需要且符合條件的中西部地區,優先增設一批綜合保稅區。切實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不出區」、「互聯網+政務服務」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創新完善企業服務體系,構建一流營商環境。

(八)支持地方加大對外資的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招商工作實際,制定考核激勵政策,對招商部門、團隊內非公務員崗位實行更加靈活的激勵措施。鼓勵地方政府在法定權限內合理設定招商引資工作經費額度與標準,對出境招商活動、團組申請等予以支持。

(九)降低資金跨境使用成本。儘快出台具體措施,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擴大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試點範圍。推進企業發行外債登記制度改革,完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自主選擇借用外債模式,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依法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十)提高來華工作便利度。支持各地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需要,對於急需緊缺的創新創業人才、專業技能人才來華工作,可適當放寬年齡、學歷或工作經歷等限制。對有創新創業意願的外國留學生,可憑中國高校畢業證書申請2年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已連續兩次申請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可在第三次申請時按規定簽發5年有效期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優化外國人申請來華工作許可辦理流程,完善部門信息共享機制,探索整合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和工作類居留許可。

(十一)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各地區應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機構,完善處理規則,規範處理程序,提高處理效率。各地區、各部門應嚴格遵照外商投資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行政許可範圍、程序及標準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強制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

(十二)強化監管政策執行規範性。優化監管方式,科學合理設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監管執法檢查頻次,降低外商投資企業合規成本。地方政府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指導各地在市場監管領域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