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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與機理》,副標題:司法現象研究,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77975。

法律出版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創建於1954年,是享譽業界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和法律信息提供商,連續多年保持我國法律圖書市場總體占有率、品種規模領先地位,創建至今出版圖書逾2萬種[1]。現年出版新書1200餘種,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期刊出版、音像出版、數字出版、法文化創意設計等多種業務並舉的業務格局[2]

內容簡介

司法不僅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程序性,也不可避免地會受到黨派等政治因素的影響而具有政治性。司法的政治性從根本上講是由其法律實施的屬性所決定。司法的政治性與中立性之間存在明顯的衝突與緊張關係,集中表現在司法構成、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等方面。在司法中講政治不僅要避免片面強調司法的職業性和專業性,而且應注重遵循司法規律與履行政治職能相結合,運用司法的方式解決政治爭議,防止講政治的「庸俗化」。政治體制的階級屬性、國家屬性和民族屬性決定了司法體制的本質、類型和征。西方各國的司法體制在法治觀念和分權學說的影響下形成了各自的征,深刻影響着司法官員的職業化管理、司法程序的設計以及司法效果的實現。與之不同,我國政法體制在黨的領導下形成了「條塊結合」的管理模式,在司法主體、司法依據和司法效果等方面展現出獨的實踐點。

從歷史角度考察司法與政治的關係不難看出,司法權逐漸從行政權中分離出來,成為一支獨立的國家權力以應對利益衝突與社會糾紛。處理司法權與行政權在目的和要求上的衝突,根本的方式是通過法律實現政治控權,將政治權力納入法治軌道,進而完成政治法治化的改革目標。域外國家在司法制度與政治制度的相互作用與發展中逐漸形成各自穩定的法治模式。這啟示我們,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法治理念是構建具體司法制度的指導思想,更加強調立法權與行政權對於司法權的積極配合與有效保障作用,並將司法權的重心逐漸向審判權傾斜。

司法超脫運行旨在應對風險社會帶來的現實挑戰。超脫後的司法表現出明顯的社會面向、實用考量與功利計算的點,調適着傳統司法結構與現代司法需求之間的張力。然而,超脫運行不僅具有「相對性」,而且受制於司法的運行論規律和生成論規律。這意味着,司法相對超脫運行不得違背或解法律規範的固有內涵,杜絕偏私和不公的理念或方式,禁止濫用職權或越權裁判,避免職能與功能的擴張和錯位。同時,還須以社會存在的實際情況為前提條件,注重與司法政治的功能性融合,從而在司法框架內謀求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化。司法職業化不僅體現在專業性和倫理性方面,還需要輔之以配套的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法官任職保障制度、監督制度、資格罷免制度和責任豁免制度。司法回應民意是民主社會的必然要求,但社會輿論在經過媒體報道之後,仍然潛藏着獨立公正司法的可能性。為此,當以擾亂法庭秩序罪追究涉事新聞媒體的責任時,也需要明確其享有的抗辯事由,以便釐清爭議事項是否實質性影響法官裁判,以及對涉案當事人人格權利造成現實的緊迫危害。另外,控制審理程序往往涉及司法成本與效益的考量,這不僅體現在更改審判地點和延期審理等訴訟技術方面,也與如何確保陪審制度發揮應有價值密切相關。司法吸收民意代表參與需要提前考察陪審員適格問題,如果其決策依據被新聞事實所「污染」,應賦予訴訟參加人申請上訴救濟的權利。經濟分析法學作為一門學科,所提出的理論假說為我們分析司法超脫運行提供了「坐標系」的參考方法,轉變此前的「往後看」為「向前看」,以及有助於通過理性選擇、成本—收益計算等形成追求經濟效率結果的裁判思路。司法在與社會的互動中逐漸產生了控制社會的運行邏輯,通過實施法律規則引起社會成員行為模式的變化,進而解決各種利益糾紛、維護社會安定和諧的局面,藉助法律制裁和落實司法責任控制違法行為並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這種控制社會的品質和效用具體由司法機關承擔,並體現為一種實用主義的司法哲學和裁判活動。

我國司法回應政治的方式首先表現在兩者間的三重邏輯關係:宏觀上司法的法律性與政治性之間的內在張力,進一步具象化為司法專業化與政治大眾化的衝突與協調,並蘊含在中國人民司法的法律傳統中。中觀上政法體制的形成歷史及其動態運作過程。微觀上以人民陪審制為代表的諸項訴訟制度的實際運作。其次,根據《法官法》相關規定和法律知識的固有徵,我國法官需要掌握與其自身職業定位及職能相匹配的專業素養與裁判技術。通過運用證據規則並憑藉經驗質感認定案件事實,圍繞探求立法文本的規範意思來選取恰當的解釋方法,終實現事實、法律(規範)、公正價值在司法實踐層面的統一。後,人民法院在重大案件中應堅持黨的領導,踐行司法為民的政治原則,努力維護社會穩定。從我國政法互動的歷史邏輯和經驗基礎來看,人民法院已然展現出一種服務大局的司法姿態,形成了以執政黨為主導推進建構法治的中國模式。

司法過度政治化帶來的弊端是容易造成司法權與行政權在功能層面上的紊亂,導致司法權無法發揮控制權力和保障權利的作用。為此,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着力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通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實現司法理念的重大轉型,在糾紛解決與權益保護的同時,藉助司法裁判執行公共政策和推行司法治理,以期將法律規範中蘊含的公正價值推廣到社會(和國家)層面。除區分抽象性司法解釋和指導性司法判例在定位、功能及條件等方面的適用差異之外,在司法裁判中還反映出以一種後果主義的論證方式追求社會效果的價值取向。作為司法領域的公共政策,制定刑事政策需要考慮合法性因素和意識形態因素。刑事政策具有彌補法律漏洞、維持社會秩序以及限制國家刑罰權的功能。除充分發揮吸納民意與裁判指引的初始作用外,刑事政策還作為一種獨立的手段參與到社會治理之中。司法政治性與司法專業性之間的衝突集中表現為司法行政化現象。大致包括上下級法院審判監督異化的縱向行政化問題和法院審判權與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混合的橫向行政化問題。因此,解決司法政治性與專業性之衝突、實現司法的「去行政化」的根本途徑在於,遵循司法運行的客觀規律,完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內部機構設置、調整職權分配。考慮到司法場域自有其獨的語言風格及對話方式,同時,民意對於提高司法的透明度與公正性也起到難以替代的作用,因此,以「訴訟內外的時間界限」和「知識/身份的專業性」為標準,本書有選擇性地依次分析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新聞媒體監督制度、人民調解制度、司法鑑定管理制度、專家輔助人制度、訴訟期限制度,終認為,司法應發揮制度點以便提供一種理性論辯的機會和平台,通過發揮程序內救濟的優勢有針對性地吸納民意。司法職業從屬於社會分工的大背景、大環境,對於司法隊伍的建設也同樣需要區分不同的種類而有序展開。通過分流「事」而選擇「人」,在法官員額制改革的牽引下,探索符合職業點的分類(離)管理模式;同時,優化、提高員額法官的薪酬結構及福利待遇,完善司法經費保障體制。司法責任個體化不僅符合職業化發展的外在趨勢,也是司法改革的內在要求。法官違法審判責任包括「故意違法責任」和「過失錯案責任」兩種類型,在追責過程中體現出「主客觀相一致」的判定邏輯。然而,這種追責思路在實踐中卻被異化為「錯案結果責任」的現象表明,有必要改採以「行為違法」作為追責依據。同時,肯定法官的相對豁免權及免責事由,並在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框架下整體性地構建懲戒、追責、免責的規範體系。此外,考慮將法官職業倫理責任作為第三種責任類型,並探索其適用的可能情形。

作者介紹

謝佑平,男,漢族,湖南寧鄉人,法學博士,湖南大學聘教授,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檢察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湖南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曾獲上海市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教育*新世紀優秀人才、上海市領才等榮譽稱號。出版有《刑事程序法哲學》《社會秩序與律師職業》《刑事訴訟的模式與精神》《程序法定原則研究》等專著8部,主編和參編統編教材《證據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4部。在《中國法學》《法學家》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80多篇,主持完成《中國檢察監督的政治性與司法性》等國家重點課題3項。參編的《刑事訴訟法學(上、下)》曾獲教育*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    陳璽,男,1991年生,河南鄭州人,湖南大學博土研究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