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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行政許可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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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許可證件是指當事人在辦理當前許可事項時,必須持有的上一環節的許可證件。例如,從事捲菸銷售經營的經營者,在辦理或者審驗《營業執照》這一行政許可時,必須持煙草專賣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方能辦理或審驗。在這裡,《煙草專賣許可證》就是前置許可證件。[1]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稱的前置行政許可,是指在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時候,應當在辦照環節,向辦照機關提供其他有關部門的前置審批手續,例如,從事飲食業,須事先取得防疫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從事捲菸經營的,應先取得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等等。申請人憑事先取得的有關行政許可辦理營業執照,這就是工商指的「前置行政許可批准文件」的來由。[2]

前置性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分前置性許可和非前置性許可。 前置性許可是指:某一行政機關准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所核發的證明文件,作為其他行政機關核發相應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 例如:國務院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娛樂場所(指向公眾開放的、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廳遊藝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對於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時,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批准文件。此外,金融保險、化學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等行業也需要辦理前置許可。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