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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之債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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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之債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勞務之債是指債務人以提供一定勞務為標的的債。勞務之債的特點在於,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勞務。例如,建造房屋、實施運輸、授課、清洗地毯或者修理汽車等。這種勞務可以是有物化結果的行為,如承攬;也可以是沒有物化結果的行為,如技術諮詢。有物化結果的勞務之債與財務之債相似,但二者不同。在前者,債權人需要的是體現特定債務人勞務的工作成果,在後者,債權人需要的僅僅是財物本身。

勞務之債的相關法律規定

對於勞務之債,不得強制執行,但是對方需要承擔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財務之債與勞務之債區別

1、財務之債是指債務人應以給付一定財物為標的的債,其特點在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將特定的物的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買賣、贈與),或將特定的物的占有轉移於債權人(如使用租賃、借用),涉及到財物所有權的轉移;而勞務之債僅涉及財物使用收益權的轉移,財物所有權並不發生轉移。

2、財務之債轉移的財物可以是現貨,也可以是期貨;勞務之債轉移的財物只能是現貨。

區分財務之債與勞務之債的意義:

1、能否代為履行

在財務之債中,債權人所關心的是所取得財物的性質,至於該財物由何人給付,一般並不影響債權的實現。所以,財務之債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勞務之債因債權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債務人的勞務或體現債務人勞務的工作成果,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不得讓第三人代替履行債務。

2、能否直接強制執行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財務之債,可以以強制執行的方法直接強制債務人履行。對於勞務之債,債權人不能以強制執行的方法強制債務人履行,而只能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