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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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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形式是中國的一個專有文化術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名詞解釋

勞動合同的形式,是勞動合同內容賴以確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體表現。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上述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內容。

對不同用工制度規定的勞動合同形式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不同的用工制度規定了不同的勞動合同形式。

1.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裡的「建立勞動關係」是指建立全日制的勞動關係,因此,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全日制勞動關係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就是說,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以後,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屬合法,超過一個月未訂立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同時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因為是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在無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繼續使用勞動者,而應當終止勞動關係。

2.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時確定勞動關係的一種靈活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相比較,非全日制用工在勞動合同的形式上也體現出靈活性,可以以口頭的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也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

對於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即原則上對口頭變更的形式不予認可和保護。

我國1995年起實施的《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008年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通常遵循以下幾個步驟:

(1)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要求,當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出現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相對方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要求,同時應當向對方說明勞動合同變更的事由、擬變更的內容等;

(2)對變更要求的答覆,勞動合同一方收到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等及時在一定的期限內向對方作出答覆,不應當採取迴避等方式處理對方的合理要求;

(3)對變更內容達成書面協議,一旦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作出一致意見時,雙方應按照法律規定對變更後的內容進行書面文本的確定,採取書面形式既是法律規定的要求,也是保護雙方當事協商成果的必要手段,防止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因約定不清產生勞動爭議。

變更的步驟: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要求,對勞動合同變更作出答覆,「書面」確定變更內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