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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義務是個專用術語。

隨着社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的漢字也在不斷演化着,從最初的甲骨文[1]漸漸發展到了小篆[2],後來文化進一步發展後,才出現了」漢字」這種說法。

名詞解釋

勤勉義務(Duty of Care),也稱注意義務或審慎義務,和忠實義務一併構成公司董事和高管法律義務的兩大種類。忠實義務的着重點在於董事行為的目的和做出決策的出發點是否正確,是否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勤勉義務的着重點則是董事行為本身和做出決策的過程是否盡職和是否到位。

通俗地說,所謂「勤勉義務」,就是要求董事處理公司事務時能像處理個人事務時那麼認真和盡力,或者說董事必須以一個謹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財產。在美國,有關董事勤勉義務,最常被引用的正式表述有兩個。一個是美國《示範公司法修正本》,其表述是,董事在履行職責時必須,1.懷有善意;2.要像一個正常的謹慎之人在類似的處境下應有的謹慎那樣去履行職責;3.採用良好的方式,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另一個是來自1966年賓西法尼亞州的一個判例:一般的審慎之人在類似情況下處理其個人事務時應盡到的勤勉、注意與技能。

董事的勤勉義務,在大陸法系也被稱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善管義務」,在英美法系則被稱為「注意義務」。董事的勤勉義務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務過程中負有運用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和勤勉並且使之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標準的義務。

董事勤勉義務的標準

根據法律中對公司董事勤勉程度高低要求的不同,各國法中有關公司董事勤勉的標準主要可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寬鬆的一般勤勉標準,以美國為代表。在美國,董事只需要對公司事務盡到一般勤勉義務即可,只要董事不存在重大過失行為,就無須對公司的損失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在美國,商業判斷規則可保護董事免於承擔一般過失行為的賠償責任。並且,按照美國示範商業公司法(以下簡稱MBCA)與各州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權在章程中以約定的形式免除董事違反勤勉義務、構成重大過失、但未違反忠實義務行為的部分甚至全部賠償責任。二是一般勤勉標準,以英國為代表。在此類型中,董事須盡到普通謹慎主人的合理注意,具體地根據董事的類型而有所不同,如對於不具有專業資格和經驗的非執行董事來說,只要其盡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即可;對於執行董事和具有專業資格或經驗的非執行董事,則需要盡到同類專業人員應該履行的技能和注意。三是嚴格勤勉標準,以德國、法國為代表。嚴格勤勉又可稱為高度勤勉,是相對於一般勤勉而言的。在此種勤勉標準下,任何過失,不論如何輕微,董事都應當避免,否則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四是折衷的嚴格勤勉標準,以日本為代表。此類勤勉標準介於一般勤勉與嚴格勤勉之間,如日本2005年公司法規定,董事對公司負有善良管理人的勤勉義務,該義務來源於羅馬法上的善良家父義務,是一種嚴格勤勉要求。該法同時又規定公司有權以章程等形式免除雖然違反勤勉義務、但出於善意並無重大過失的董事在法定數額之內的賠償責任,又具有一般勤勉標準的特點。

從上述四類公司董事因違反義務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來看,相關國家對董事勤勉程度的不同要求與其本國法律中針對董事的民事訴訟機制的健全程度是成反比的,即,訴訟機制越發達的國家,其對董事的勤勉標準要求越低;反之,則越高。如美國針對董事的訴訟機制最為發達,其對董事的勤勉要求也最為寬鬆;在德國,針對董事的民事訴訟很不發達,執法者通常以行政甚至刑事制裁來取代民事責任,董事遭遇民事訴訟索賠的情形非常少見,其對董事的勤勉要求最為嚴格;而日本雖然在傳統上屬於大陸法系國家,但因二戰之後受美國法影響甚大,相關法律制度借鑑美國法的痕跡明顯,其對董事勤勉的要求嚴於美國而寬於德國。

我國公司法關於董事勤勉標準的規定屬於典型的嚴格勤勉標準,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董事只要違反一般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規定與德國和法國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但由於我國公司法、證券法中追究公司董事民事責任的訴訟機制正趨於不斷完善,相關機制對董事已產生明顯的威懾力,故公司法中對董事勤勉義務的嚴格要求難免造成董事經營上的謹小慎微與保守,不利於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和股東的根本利益。因此從長遠來看,我國公司法中有關董事嚴格勤勉標準的規定與擴大公司自治的立法初衷並不合拍,更科學的做法應當是在強化董事責任訴訟機制的同時,適當放鬆對其勤勉標準的要求,借鑑日本的做法實行折衷的嚴格勤勉標準。

勤勉義務與忠實義務的區別

在英美國家的公司治理法律傳統上,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區別是明顯的。法院對違反忠實義務行為的審查相當嚴格,而對於違反勤勉義務行為的審查則相對寬鬆。但是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所謂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兩者在本質上都是因為存在代理成本和利益衝突而降低了投資者的福利,它們之間卻並沒有多少實質性的區別。以至《公司法的經濟結構》一書的作者說,「在給定報酬的條件下,工作努力程度與此不相稱,這稱為違反勤勉義務;而在給定工作量的情況下,獲取了過高的報酬,這稱為違反忠實義務。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純粹的法學家傾向於用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來解釋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區別,美國法律學會的《公司治理原則》甚至採用了一個「公平交易義務」的概念來涵蓋傳統上忠實義務概念所指的那些內容。從事法律分析的經濟學家則認為對違反義務行為的懲處機理和政策取向不同,也許是區分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一個更好解釋。屬於「偷懶」和「工作不努力」性質的違反勤勉義務的行為,具有連續性和持續性,可以通過一些公司自律和市場化的辦法,如考評、升遷和解聘等來解決,而忠實義務,則通常是針對那些巨大的一次性盜用行為,行為人抱有「撈一把就跑」的心態,事後性的市場懲罰措施遠遠不夠用,此時法律上的「責任規則」就成為了最有效的辦法。而且與違反勤勉義務的不努力、不謹慎行為相比,法院更容易辨別違反忠實義務的盜用行為,相應的質詢成本和判錯概率也低。

判別一個董事是否「勤勉」的標準,要比判別其是否「忠實」難得多。從判例法上看,董事違反勤勉義務可以分為三種情況或說是不夠勤勉的三種程度:不作為、嚴重的疏忽和純粹的過失。著名公司法專家克拉克採用演員上台後表演拙劣的三個等級來比喻董事不夠勤勉這三種情況。董事的不作為——演員上了台卻說不出台詞,這是因為他甚至沒有想過去記住它;董事的嚴重疏忽——演員上了台卻把台詞說錯了,這是因為他的台詞背得不熟;董事的純粹過失——演員上了台,台詞也說得對,但是演技卻很糟糕,這是因為他缺乏天分或者排練的不夠充分。針對董事違反勤勉義務的起訴,一般都處於上述的第一個等級,即成為了一名董事之後,沒有承擔起這個職位應盡的正常職責。不參加董事會會議,不用心了解公司經營狀況,不認真閱讀公司有關報告等等,都屬於違反了勤勉義務。

董事勤勉義務的範圍

在兩權分離的現代公司中,董事的職責一般包括經營決策和經營監督(監督其他董事或經理層等)兩個方面。相應地,董事勤勉的範圍也應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決策勤勉,二是監督勤勉。因美國在此方面的規則最為詳盡,故下文主要結合美國的情況展開論述。

所謂決策勤勉,是指董事進行決策時應知悉相關信息並小心決策,具體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信息收集。董事在進行任何一項商業決策之前,都應當全面收集並了解所有可合理獲得的實質性信息;二是信息評估。董事不能只是進行簡單的信息收集,還應負有「一種以批評性眼光來評估、處理相關信息的確定性義務」;三是謹慎決策。董事應在知悉相關實質性信息的基礎上,本着履行其義務的必要注意而行為。與忠實義務側重於考察董事是否存在實體上的利益衝突不同,勤勉義務關注的主要是董事的決策程序。在對董事決策程序完備性的要求方面,美國法院一般認為,董事在決策時沒有考慮和考慮不夠之間存在本質的區別;只要董事進行了一定形式的考慮,即使該考慮是最基本的,法院也不應再審查董事的決策程序;董事進行了一些考慮但省略了部分程序的行為不違反勤勉義務。

所謂監督勤勉,是指董事應當主動地對其他董事經理層以及員工等的行為實施監督。在監督勤勉的履行要求上,美國法院創立了兩個著名的規則:一個是1963年 Graham案所確立的red flags規則,即除非存在可引起合理懷疑的情形,董事不負有去調查「搜出」錯誤行為的義務。該規則向董事提供了一種管理公司的「鴕鳥式激勵」,即僅當董事知曉存在懷疑情形時,才負有採取行動的義務。該規則在美國盛行了30多年。另一個是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案所確立的「監督失靈」規則,即董事負有確保公司存在足夠內部監控系統以保證董事會能及時獲取相應信息的確定性義務,若董事未能確保公司中存在此一內部監控機制,或被證明董事會的監控存在持續或系統性的失靈,則將足以證明董事欠缺誠信,並構成對勤勉義務的違反。後一規則對董事勤勉義務的要求明顯要高於前一規則,是目前美國法院判斷董事勤勉監督義務履行情況的主導性規則。

從我國公司法有關董事勤勉義務的條款內容上看董事勤勉的範圍也包括決策勤勉和監督勤勉兩個方面但主要是關於董事決策勤勉的規定,如公司法第四十七條關於董事會職權的11項內容中前10項均為董事的決策勤勉事項,只有最後一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為董事監督勤勉的內容預留了一定的空間。而從公司法已明確規定了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擔負的主要監督職能來看,公司法中關於董事監督勤勉的規定明顯有失單薄,相關條款的過渡色彩明顯。另外,在董事決策程序的完備程度與監督勤勉的判斷標準方面,因理論研究與司法經驗的欠缺,公司應遵循何種規則也很不明朗。比如,相對於美國法院的寬鬆做法,在我國的嚴格勤勉標準下,公司董事似乎應確保決策程序的完備性,不應省略任何決策程序,但這種要求對於在複雜的商業環境下領導公司運營的董事們來說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相關的具體規則如何設計才能更好地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仍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