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包庇罪(Crime of shielding)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1]的正常活動。窩藏的對象必須是犯罪分子,包括犯罪之後潛逃在外、尚未抓獲歸案或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犯罪分子,以及已經被逮捕、拘留或被判刑勞改而越獄脫逃的犯罪分子。(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向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作虛假證明或者幫助隱匿、毀滅罪證和湮滅罪跡,藉以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犯罪事實,逃避法律制裁。(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幫助其掩蓋罪行,意圖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事實。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2]。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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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國的司法機關 ,搜狐,2016-04-29
- ↑ 2019年如何認定包庇罪?新刑法包庇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搜狐,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