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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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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且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依據GB13690-2009《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按物理、健康或環境危險的性質共分為理化危險、健康危險、環境危險三大類。

基本內容

中文名:危險化學品

安全職責: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防護措施:替代、隔離

外文名:Hazardous chemicals

滅火措施:正確選用滅火劑

應急要點:及時撤離現場

分類:理化危險、健康危險、環境危害

基本定義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最新分類

依據GB13690-2009《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按物理、健康或環境危險的性質共分3大類:

理化危險

1.1爆炸物

爆炸物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76。

爆炸物質(或混合物)是這樣一種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的溫度、壓力和速度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其中也包括發火物質,即便它們不放出氣體。

發火物質(或發火混合物)是這樣一種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它旨在通過非爆炸自主放熱化學反應產生的熱、光、聲、氣體、煙或所有這些的組合來產生效應。

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的物品。

煙火物品是包含一種或多種發火物質或混合物的物品。

爆炸物種類包括:

a)爆炸性物質和混合物;

b)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裝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由於其數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點燃或引爆後,不會由於迸射、發火、冒煙或巨響而在裝置之處產生任何效應。

c)在a)和b)中未提及的為產生實際爆炸或煙火效應而製造的物質、混合物和物品。

1.2易燃氣體

易燃氣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77。

易燃氣體是在20℃和101.3kPa標準壓力下,與空氣有易燃範圍的氣體。

1.3易燃氣溶膠

易燃氣溶膠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78。

氣溶膠是指氣溶膠噴霧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裝的容器,該容器由金屬、玻璃或塑料製成,內裝強制壓縮、液化或溶解的氣體,包含或不包含液體、膏劑或粉末,配有釋放裝置,可使所裝物質噴射出來,形成在氣體中懸浮的固態或液態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劑或粉末或處於液態或氣態。

1.4氧化性氣體

氧化性氣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79。

氧化性氣體是一般通過提供氧氣,比空氣更能導致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任何氣體。

1.5壓力下氣體

壓力下氣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0。

壓力下氣體是指高壓氣體在壓力等於或大於200kPa(表壓)下裝入貯器的氣體,或是液化氣體或冷凍液化氣體。

壓力下氣體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液體、冷凍液化氣體。

1.6易燃液體

易燃液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1。

易燃液體是指閃點不高於93℃的液體。

1.7易燃固體

易燃固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2。

易燃固體是容易燃燒或通過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體。

易於燃燒的固體為粉狀、顆粒狀或糊狀物質,它們在與燃燒着的火柴等火源短暫接觸即可點燃和火焰迅速蔓延的情況下,都非常危險。

1.8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

自反應物質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3。

1.8.1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是即便沒有氧(空氣)也容易發生激烈放熱分解的熱不穩定液態或固態物質或者混合物。本定義不包括根據統一分類制度分類為爆炸物、有機過氧化物或氧化物質的物質和混合物。

1.8.2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如果在實驗室試驗中其組分容易起爆、迅速爆燃或在封閉條件下加熱時顯示劇烈效應,應視為具有爆炸性質。

1.9自燃液體

自燃液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5。

自燃液體是即使數量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後5min之內引燃的液體。

1.10自燃固體

自燃固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6。

自燃固體是即使數量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後5min之內引燃的固體。

1.11自熱物質和混合物

自熱物質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4。

自熱物質是發火液體或固體以外,與空氣反應不需要能源供應就能夠自己發熱的固體或液體物質或混合物;這類物質或混合物與發火液體或固體不同,因為這類物質只有數量很大(公斤級)並經過長時間(幾小時或幾天)才會燃燒。

註:物質或混合物的自熱導致自發燃燒是由於物質或混合物與氧氣(空氣中的氧氣)發生反應並且所產生的熱沒有足夠迅速地傳導到外界而引起的。當熱產生的速度超過熱損耗的速度而達到自燃溫度時,自燃便會發生。

1.12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或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7。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或混合物是通過與水作用,容易具有自燃性或放出危險數量的易燃氣體的固態或液態物質或混合物。

1.13氧化性液體

氧化性液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9。

氣體性液體是本身未必燃燒,但通常因放出氧氣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液體。

1.14氧化性固體

氧化性固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0。

氧化性固體是本身未必燃燒,但通常因放出氧氣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固體。

1.15有機過氧化物

有機過氧化物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1。

1.15.1有機過氧化物是含有二價-0-0-結構的液態或固態有機物質,可以看作是一個或兩個氫原子被有機基替代的過氧化氫衍生物。該術語也包括有機過氧化物配方(混合物)。有機過氧化物是熱不穩定物質或混合物,容易放熱自加速分解。另外,它們可能具有下列一種或幾種性質:

a)易於爆炸分解;

b)迅速燃燒;

c)對撞擊或摩擦敏感;

d)與其他物質發生危險反應。

1.15.2如果有機過氧化物在實驗室試驗中,在封閉條件下加熱時組分容易爆炸、迅速爆燃或表現出劇烈效應,則可認為它具有爆炸性質。

1.16金屬腐蝕劑

金屬腐蝕物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8。

腐蝕金屬的物質或混合物是通過化學作用顯著損壞或毀壞金屬的物質或混合物。

健康危險

2.1急性毒性

急性毒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2。

急性毒性是指在單劑量或在24h內多劑量口服或皮膚接觸一種物質,或吸入接觸4h之後出現的有害效應。

2.2皮膚腐蝕/刺激

皮膚腐蝕/刺激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3。

皮膚腐蝕是對皮膚造成不可逆損傷;即施用試驗物質達到4h後,可觀察到表皮和真皮壞死。

腐蝕反應的特徵是潰瘍、出血、有血的結痂,而且在觀察期14d結束時,皮膚、完全脫髮區域和結痂處由於漂白而褪色。應考慮通過組織病理學來評估可疑的病變。

皮膚刺激是施用試驗物質達到4h後對皮膚造成可逆損傷。

2.3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4。

嚴重眼損傷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試驗物質之後,對眼部造成在施用21d內並不完全可逆的組織損傷,或嚴重的視覺物質衰退。

眼刺激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試驗物質之後,在眼部產生在施用21d內完全可逆的變化。

2.4呼吸或皮膚過敏

呼吸或皮膚過敏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5。

2.4.1呼吸過敏物是吸入後會導致氣管超過敏反應的物質。皮膚過敏物是皮膚接觸後會導致過敏反應的物質。

2.4.2過敏包括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某人因接觸某種變應原而引起特定免疫記憶。第二階段是引發,即某一致敏個人因接觸某種變應原而產生細胞介導或抗體介導的過敏反應。

2.4.3就呼吸過敏而言,隨後為引發階段的誘發,其形態與皮膚過敏相同。對於皮膚過敏,需有一個讓免疫系統能學會作出反應的誘發階段;此後,可出現臨床症狀,這裡的接觸就足以引發可見的皮膚反應(引發階段)。因此,預測性的試驗通常取這種形態,其中有一個誘發階段,對該階段的反應則通過標準的引發階段加以計量,典型做法是使用斑貼試驗。直接計量誘發反應的局部淋巴結試驗則是例外做法。人體皮膚過敏的證據通常通過診斷性斑貼試驗加以評估。

2.4.4就皮膚過敏和呼吸過敏而言,對於誘發所需的數值一般低於引發所需數值。

2.5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生殖細胞突變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6。

本危險類別涉及的主要是可能導致人類生殖細胞發生可傳播給後代的突變的化學品。但是,在本危險類別內對物質和混合物進行分類時,也要考慮活體外致突變性/生殖毒性試驗和哺乳動物活體內體細胞中的致突變性/生毒性試驗。

2.6致癌性

致癌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7。

致癌物一詞是指可導致癌症或增加癌症發生率的化學物質或化學物質混合物。在實施良好的動物實驗性研究中誘發良性和惡性腫瘤的物質也被認為是假定的或可疑的人類致癌物,除非有確鑿證據顯示該腫瘤形成機制與人類無關。

2.7生殖毒性

生殖毒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8。

2.8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一次接觸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一次接觸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9。

2.9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反覆接觸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反覆接觸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601。

2.10吸入危險

註:本危險性中國還未轉化成為國家標準。

2.10.1本條款的目的是對可能對人類造成吸入毒性危險的物質或混合物進行分類。

2.10.2「吸入」指液態或固態化學品通過口腔或鼻腔直接進入或者因嘔吐間接進入氣管和下呼吸系統。

2.10.3吸入毒性包括化學性肺炎、不同程度的肺損傷或吸入後死亡等嚴重急性效應。

環境危險

3.1危害水生環境

對水環境的危害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602。

3.1.1急性水生毒性是指物質對短期接觸它的生物體造成傷害的固有性質。

3.1.2慢性水生毒性是指物質在與生物體生命周期相關的接觸期間對水生生物產生有害影響的潛在性質或實際性質。[1]

參考文獻

  1. 感受化學的神奇與樂趣新華網,2016-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