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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又稱參公單位,是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地位介於正統的政府部門與輔助政府工作的單位部門之間,是政府委託或受權而具行政執法權能的單位。管理制度雖參照公務員管理,但人員屬於事業編制,而不是公務員編制[1]

含義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稱,「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而此前依靠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但未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的工作人員沒有包括在內。

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的通知下發,該實施方案附件五即「附件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該實施方案第五條稱: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是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確定列入參照管理單位[2]。對於公務員法實施以前列入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要重新進行審批。經批准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要認真執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發文明確,原則上與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同步進行。

2006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先後下發了《關於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2006〕27號)、《關於印發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意見的通知》(組通字〔2006〕28號)、《關於印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組通字〔2006〕33號)。這些文件對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工作進行了規定。

根據2006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下發的《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印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組通字〔2006〕33號),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中共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有17家,分別包括:

2008年10月23日,國家公務員局發出《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將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黨史研究室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通知》,內稱據此,增加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中共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2個,即: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文獻研究室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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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