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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位,廣義上是指中外合作辦學雙學位、輔修學士學位(輔修專業學位)、雙學士學位和聯合學士學位。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前,通常語境中指輔修專業學位。2019年7月,《辦法》頒布後,雙學位指雙學士學位。

輔修學士學位,指本科學習本專業同時跨學科門類學習另一專業的課程,達到全部要求後獲得教育部統一製作、授權頒發、學信網註冊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學位證的同時,獲得高等院校頒發的另一學科的輔修學歷證書和高等院校頒發的輔修學位證書,未達到申請學士學位要求者僅獲得輔修學歷證書。輔修學歷、雙學位在2017年後部分院校備案到學信網和學位網,註明「輔修」。

第二學士學位是另外頒發教育部統一製作的普通全日[1]制畢業證、學位證(《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第八條規定,普通高校學生(含專科、本科、碩士、博士、專科起點本科、第二學士學位等)在同一學習時段,只註冊一個普通全日制學籍。第二學士學位屬於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學歷學位)。

《辦法》頒布後,雙學位指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2]培養項目。《辦法》指出:項目必須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所依託的學科專業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通過高考招收學生,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應在證書中予以註明。

基本信息

雙學士學位

雙學位,通常指雙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頒布後,雙學位指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項目。《辦法》指出:項目必須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所依託的學科專業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通過高考招收學生,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應在證書中予以註明。

第二學士學位

第二學士學位指在獲得第一學士學位的基礎上,全日制脫產再主修另一學科門類本科專業兩年,達到某高校學位授予規定條件後,被授予第二學士學位。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87)教計字105號)的規定:第二學士學位在層次上屬於大學本科後教育,與培養研究生一樣,同是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的一種途徑。限在部分辦學歷史較久,師資力量較強,教學科研水平較高的本科院校中試行。[3]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的通知(教學[2014]11號)》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普通高校學生(含專科、本科、碩士、博士、專科起點本科、第二學士學位等)在同一學習時段,只註冊一個普通全日制學籍,第二學士學位和全日制專升本一樣,屬於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學歷學位。[4]考生必須全日制脫產學習二年。入學英語難度參考英語四、六級。[5]報考條件是全日制本科畢業或在職,並通過統一考試或政法幹警考試。部分學校只向本校學生和雙一流高校本科生招生。[6]根據2020年《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在普通高校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通知》,第二學士學位學制為兩年,全日制學習,納入高校學籍管理系統,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學生按當年應屆生身份派遣並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根據2019年7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印發的《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自此辦法實施之日起,學位授予單位不再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解釋,第二學士學位是在改革開放初期,針對我國研究生教育非常薄弱的情況,以及我國人才結構實際,根據國家建設需要,提出的一種應急性人才培養渠道。隨着我國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尤其是研究生教育的蓬勃發展,對於彌補研究生教育不足而設立的第二學士學位,已基本完成了歷史使命,且高校實行的第二學士學位,很多也是雙學士學位和輔修學士學位的模式。為此,文件提出不再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生。

根據2020年《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在普通高校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舉措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6號)精神,進一步優化人才培養結構,為高校畢業生創造更多再學習機會,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經研究,決定在普通高校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

輔修雙學位

與第二學士學位不同,輔修專業學位是在本科學習階段,學習本專業的同時跨學科門類學習輔修另一專業的學位課程,達到規定要求後同時獲得另一學科的輔修學士學位,未達到申請學士學位要求者可視相應條件獲得輔修結業證書。在《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頒布前,高校通常將輔修專業學位稱為雙學位,亦有高等院校為輔修學生頒發了「雙學士學位證書」,但這其實並不規範。在教育部網站的政策諮詢中,教育部分別於2007年、2008年公開答覆公眾留言稱:「國家目前沒有實行所謂的『雙學位』制度」、「我們國家尚沒有適用於『雙學位』的相應政策」(直到2019年《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頒布後,才在官方文件中提出「雙學位」)。[9]在《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頒布前,在教育部的公開文件中,提到「雙學位」一詞往往都是指與國外大學聯合辦學的雙學位(如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中指出:「推動中外合作辦學,支持與境外高水平大學合作開展「雙學位」、「聯合學位」項目」)。[10]但在實際操作中,「輔修專業學位」往往都被國內各高校稱之為「雙學位」。如福建《海峽都市報》的《「雙學位證」變「輔修證」校方稱執行教育部文件》這篇報道就指出:「其實,根據省教育廳網公布的相關文件,我省高校很多本科生,在大學期間修讀的「雙學位」,嚴格來說,應稱為輔修專業學位。由於此前操作不規範,不少高校的輔修學位證書,是以「雙學士學位證書」等的名目出現。」[11]實際上,在《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頒布前,教育部僅對輔修專業的學歷進行了規範,輔修學歷證書可以與大學本科畢業證配合作為學歷證明,但為了維護我國的國家學位制度,並沒有在規範文件中承認高校授予的輔修專業學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學歷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教學廳函[2014]14號)》指出:「高等學校只能為取得本校學籍的學生頒發並註冊一份學歷證書。確有學習餘力的學生,在校期間修讀同層次其他專業課程並達到專業要求的,學校可為其頒發輔修專業證書。輔修專業證書與學歷證書配合使用,一般不單獨作為學歷證書使用。」(輔修學歷、雙學位在2017年後部分院校備案到學信網、學位網,註明「輔修學歷」「輔修學位」)

雙學位的區別

雙學位包括:雙學位學士、雙學位碩士、雙學位博士。

第二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輔修雙學位與自考第二學位(俗稱自考二學歷,指普通本科學歷+自考本科學歷,申請學位需要考學位英語)的最大不同在於證書的發放。輔修雙學位結業後由修習院校發放學士學位證書(單證,或同時發放輔修學歷證書,部分院校上傳學信網部分不上傳),而自考第二學位(二學歷)結業後則由省/市/區自考辦與主考院校共同發放畢業證書與學士學位證書(雙證,包括經學信網註冊的自考本科學歷畢業證書,可報考公務員學歷要求為」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非統招、非全日制)崗位,但畢業證和學位證註明」自考「)。

第二學士學位:指在獲得第一學士學位的基礎上,全日制再主修另一學科門類本科專業二年,達到高校規定條件後,被授予第二學士學位。而第二學士學位是指已修完一個學科門類中的某個本科專業課程,已准予畢業並獲得學士學位,再攻讀另一個學科門類中的某個本科專業,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准予畢業的,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生在生均撥款、學生資助、收費等方面參照相應專業本科生執行。

雙學士學位:通過高考招收學生,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應在證書中予以註明。根據《關於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意見》,雙學士學位試點所依託的學科專業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且分屬兩個不同的學科門類。試點人才培養方案要充分反映兩個專業的課程要求、學分標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不得變相降低要求。

聯合學士學位:通過高考招收學生,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應在證書中予以註明。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中,相關高校均應具有該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權。在課程要求、學分標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上,《關於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意見》要求,不得低於聯合培養單位各自的相關標準。實施高校要聯合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加強學生管理和服務。

輔修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註明,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對沒有取得主修學士學位的學生不得授予輔修學士學位。《關於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意見》中提出逐步推行輔修專業制度,支持學有餘力的全日制本科學生輔修其它本科專業。原則上,輔修專業學生的遴選不晚於第二學年起始時間。高校應研究制定本校輔修專業目錄,輔修專業應與主修專業歸屬不同的專業類。輔修專業應參照同專業的人才培養要求,確定輔修課程體系、學分標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

中外合作辦學雙學位: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如:溫州肯恩大學、寧波諾丁漢大學等機構)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如:中國人民大學與香港理工大學合作舉辦管理學博士學位教育項目、北京大學與香港理工大學合作舉辦中國社會工作文學碩士學位教育項目)同時取得中方和外方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