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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欠稅制度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水平,特別是稅法意識與稅收征管能力,不僅是決定一國能否依法有效徵稅的重要因素,而且同樣也是反向影響欠稅規模的主要原因。與此相關,近些年來,受經濟景氣變動、稅法意識淡薄以及征管乏力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的欠稅規模一直居高不下,並已引起了廣泛的重視。由於欠稅是影響政府及時獲取收入的極為重要的負面因素,而對及時、穩定的稅收收入的「渴求」又是各國政府的共性,因此,如何儘量壓縮欠稅規模,開源節流,增收補漏,便是各國政府共同面臨的問題。

要解決欠稅問題,相應的制度建設往往被認為不可或缺。從我國的現實來看,在經濟全球化等因素的影響之下,「反避稅」制度等已經受到了一定的重視,但是,尚未提出建立完善的「反欠稅」制度的構想。這是對一個重要問題的忽視,事實上,與稅收的基本職能相一致,徵稅機關首要的基本任務,就是「徵稅」,而反欠稅,實際就是徵稅這一「工作核心」的反向體現。因此,如同反偷稅、反避稅、反騙稅等制度一樣,建立反欠稅制度,同樣非常重要。

從稅收立法的角度來看,我國已經制定了一些針對欠稅問題的具體制度,並且,在新修改的《稅收徵收管理法》中又有了進一步的強化和增加。只是這些制度還較為零散,人們對其內在聯繫尚認識不足,因而對各類反欠稅制度還缺少系統化或應有的整合,並由此影響了制度的整體績效,也影響了「依法治稅」目標的全面實現。

基於上述問題,應當考慮把現存的各類旨在反欠稅的制度加以整合,使相關制度融為一體,以發揮整個反欠稅制度的整體效益。而要進行制度整合,就需要先明確反欠稅制度的建立基礎或設計理念,然後再從應然與實然相結合的角度,分析反欠稅制度的構成,以及現存制度的缺失,以使反欠稅制度更加完善。有鑑於此,下面將着重探討反欠稅制度整合的三個基本問題,即整合基礎問題,總體制度的基本構成問題,現行制度的完善問題,以力求從理論上和制度建設上來說明反欠稅制度整合方面的主要問題。

反欠稅制度的整合基礎

要對現有的各類反欠稅制度進行整合,需要有其前提或基礎,需要有總體上的設計或考慮。整合併不是把各類不相干的制度魚龍混雜地「拼盤」,也並非不加區分地都實行「拿來主義」,而是要圍繞欠稅的性質和反欠稅的需要而有所取捨。因此,必須首先明確何謂欠稅,其性質、特點如何,等等,這些基本認識,恰恰是反欠稅制度整合的基礎,並為制度整合提 供了原則和方向。

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欠稅,作為納稅人欠繳稅款的行為,其法律實質是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未能及時足額履行納稅義務,亦即未能及時足額履行稅收債務的行為。是否構成欠稅,主要應看兩個因素,一個是期限,一個是數額。由於期限(或稱納稅期限是衡量納稅義務是否依法履行的時間界限。因此,它是關係到欠稅行為是否成立的要素。從制度實踐來看,為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及時和均衡,各國稅法通常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款不得超過納稅期限,否則即構成欠稅,這使得納稅期限甚至成為稅法上具有普遍意義的、重要的程序法要素。此外,僅有期限的要素還不夠,如果納稅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只是部分地履行了納稅義務,則其行為也構成欠稅。因此,只有在期限和數額上均無欠缺或瑕疵,才不算欠稅。當然,作為例外,諸如徵稅機關依法作出的延長納稅期限或緩稅,以及稅收減免等行為,因其是對納稅期限和納稅數額據實作出的調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因而雖然納稅人在形式上未按原定期限或數額納稅,但該行為仍不構成欠稅,這些「除外適用」的配套制度,使反欠稅制度至少在設計上避免了「純粹形式化」帶來的對實質正義缺乏關照的弊端.

此外,欠稅行為既然是納稅人未及時足額履行納稅義務或稱稅收債務的行為,因而其性質是較為明晰的。但在納稅人稅法意識普遍淡薄的情況下,對其性質大都不可能有充分的認識,這也是導致稅收征管困難的重要原因,事實上,從合法性上來說,欠稅行為至少是一般違法行為,是未能有效履行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的行為;在具備法定要件(如嚴重妨礙追繳欠稅]的情況下,其性質還可能轉化為犯罪行為。因此,對欠稅不可小視,不應放任欠稅之 風四處蔓延並形成法不責眾之勢。特別是在中國企業界,或者說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中間普遍存在的「欠稅有理,欠稅有利」的認識和風氣,已經貽害甚烈,如不能從相關的企業制度、金融制度等方面與稅收制度協調配套地予以解決,就會嚴重影響稅法的實效。

對於上述欠稅行為的違法性,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分析。其中,從語義分析的角度來看,欠稅畢竟是一種「欠」,而有「欠」就要有「還」,從而體現為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同時,由於欠稅所欠的不是一般的資財,而是國家的「稅」,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因而對所欠稅款的償還,又不同於私法上的債務(或稱私債)的清償。可見,通過對「欠稅」一詞進行 語義分析,同樣可以揭示欠稅關係(即欠稅者與徵稅者之間的關係)所具有的「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特點,這與通常對稅收法律關係性質的認識是一致的。

欠稅關系所體現出的「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特點,對於反欠稅制度的形成很重要。從一定意義上說,上述特點決定了反欠稅制度的構成。其中,債權債務關係的特點,決定了它在某些方面可以借用與私法相通的一些制度;而債權債務關係的公法性質,又使反欠稅制度不同於一般私法上的債的制度,而是更多地體現出公權力的威勢。據此,反欠稅制度在其基本構成上,就可以包括兩類制度,一類是公法性制度,一類是私法性制度,當然,這種劃分僅具有相對的意義。而無論是哪類制度,都是緊緊圍繞欠稅問題的防杜和解決,都是 為在事前和事後解決欠稅問題所作出的設計。

可見,欠稅行為的性質及由此而衍生的欠稅關係的特點,是構築反欠稅制度的基礎,同時,也是對現存各類反欠稅制度進行整合的基礎。作為以反欠稅為目標的制度,其在構成上必然是「問題定位」的綜合性制度,即從總體上說,必然是對相關的公法性制度和私法性制度加以整合,從而形成以反欠稅為目標的相互協調的一類制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