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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所稅



Template:Taxation zh-tw:所得稅; zh-cn:所得税; zh-hk:入息稅;英語:Income Tax,zh-cn:香港称「入息税」,日本、韩国和台湾称「所得税」; zh-tw:香港稱作「入息稅」,中國、日本、韓國和台灣皆稱作「所得稅」; zh-hk:中國內地、日本、韓國和台灣皆稱作「所得稅」;),是種之一類,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為扣稅單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課稅率系統,例如有累進稅率(progressive tax)也有單一平稅率多種。

有些國家或地區以公司為課稅的稱作企業稅,這經常被稱為公司稅公司收入稅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有些國家或地區以個人收入課稅的。個人所得稅為法律規定,自然人應向政府上繳的收入的一部分。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目前全世界中僅只有卡達巴林沒有徵收所謂的所得稅。

臺灣的所得稅

File:Individual taxation systems.png
全球稅制
  無所得稅
  屬地主義
  實居地主義
  屬人主義
  • 綜合所得稅:課徵對象為個人。
  •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對象為營利事業。

稅捐稽徵

租稅具有優先受償權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1]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2]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以外,其餘稅捐之徵收,雖具有優先權,僅優先於普通債權。優先債權與擔保債權之清償,何者優先,則視法律有無規範。如海商法之海事優先權,海事優先權之清償次序,在船舶抵押權之前。[3]

從新從輕原則

針對稅捐秩序罰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救濟當中,行政救濟之裁定所依據之法律有所變更時,應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4]稅務違章裁處罰鍰之案件,可適用從新從輕原則,至於違章逃漏稅而應課徵本稅部分,則適用實體從舊原則。[5]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從新從輕原則僅適用於違反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裁處之行政罰,尚不及於除此以外之事項。課徵本稅有關之法律規定或漏稅額之計算等,雖於行為後法律經修正,本稅及據以科處行政罰所涉及之漏稅額計算,如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等,均適用行為時法律(實體從舊原則)。[6]

稅捐刑罰

對於租稅課徵之侵害情形係屬嚴重者,而構成租稅犯罪,科處刑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7]逃稅屬侵害國家的法益,由於租稅屬於國家的財政收入,逃稅行為等同竊取國家的財產,在多數法制國家將逃稅行為視為犯罪行為,如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8]

稅捐執行

行政執行為執行機關依據執行名義,對於債務人實施強制力,促使債權人之公法上債權得以實現或保全債務人財產之程序。[9][10]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稅捐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應納稅捐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11][12]

假扣押

公法上之權利由於現狀變更,有無法實現或難以實現之疑慮者,為保全未來強制執行,得向法院聲請假處分。[13]假扣押為債權人就金錢之請求,為保全未來之可能執行,將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予以查封,剝奪債務人對責任財產之處分權。[14][15][16]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納稅捐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繳應納稅捐為營利事業者,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稅捐稽徵機關免提供擔保。[17]

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的計算如下:

  • 綜合所得淨額 =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繳納稅額或應退稅額 =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106年度(2017年)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表(單位:新台幣)[18]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0 ~ 540,000 5% 0
540,001 ~ 1,210,000 12% 37,800元
1,210,001 ~ 2,420,000 20% 134,600元
2,420,001 ~ 4,530,000 30% 376,600元
4,530,001 ~ 10,310,000 40% 829,600元
10,310,001 ~ 以上 45% 1,345,10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業收入淨額 = 營業收入總額 — 銷貨退回 — 銷貨折讓
  • 營業毛利 = 營業收入淨額 — 銷貨成本
  • 營業淨利 = 營業毛利 — 營業費用
  • 全年所得額 = 營業淨利 + 非營業收入總額 — 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總額
  • 課稅所得額 = 全年所得額 - 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 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 — 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 — 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

以中華民國108年度(2019年)為例,應納稅額(單位:新台幣)計算如下[19]

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額範圍
0 課稅所得額 ≤ 120,000
(課稅所得額 - 120,000)/2 120,000 < 課稅所得額 ≤ 193,548
課稅所得額 × 19% 193,548 < 課稅所得額 ≤ 500,000
課稅所得額 × 20% 課稅所得額 > 500,000

企業合併之商譽攤銷費用

公司具合理商業目的,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與其他公司合併,或收購其他公司之業務,其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之企業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部分,認列為商譽,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20][21]得認列商譽之公司提示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之證明文件,並填附「商譽核認檢核表」者,得核實認列商譽,以作為費用。[22]

|- |6 || 660,000<所得額≤960,000 || 35% |- |7 || 960,000<所得額 || 45% |} 註:

  1. 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2.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3.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從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23]
個人所得稅稅率
經營所得適用
(單位:人民幣)
級數 全年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所得額≤30,000 5%
2 30,000<所得額≤90,000 10%
3 90,000<所得額≤300,000 20%
4 300,000<所得額≤500,000 30%
5 500,000<所得額 35%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得稅有關的法律有:

  •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 1981年12月13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 1983年9月2日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修正)》
  • 1991年4月9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1993年10月31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1999年8月30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2005年10月27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次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7年3月16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2007年6月29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7年12月29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2007年12月29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次修正),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1年6月30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2011年6月30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次修正),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草案二審表決通過,修正案將會由國家主席簽署國家主席令予以公布,並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香港的入息稅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即是《稅務條例》(內行人簡稱之為"IRO"),在香港如下三種收入是要課稅的:

  1. 利得稅 IRO 第14條
  2. 薪俸稅 IRO 第8條
  3. 物業稅 IRO 第5條

Template:公共財政

參考文獻

  1. 稅捐稽徵法第6條 Template:Wayback,稅捐稽徵法第6條。
  2. 稅捐是否有優先受償權?,稅捐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3. 海商法第24條,海商法第24條。
  4.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Template:Wayback,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5. 財政部85/10/09台財稅第851919465號函,財政部85/10/09台財稅第851919465號函。
  6. 行政法院86年2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行政法院86年2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7.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Template:Wayback,稅捐稽徵法第41條。
  8. 稅捐稽徵法的刑事責任探討,稅捐稽徵法的刑事責任探討。
  9. 行政執行法第2條 Template:Wayback,行政執行法第2條。
  10. 何謂行政執行?,何謂行政執行?。
  11.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Template:Wayback,稅捐稽徵法第39條。
  1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
  13.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14. 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聲請要注意什麼?,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聲請要注意什麼?。
  15.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Template:Wayback,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16.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Template:Wayback,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17.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Template:Wayback,稅捐稽徵法第24條。
  18. 綜合所得稅率|國稅局. [2017-11-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01). 
  19.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規定如何?,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規定如何?。
  20. 企業併購法第40條,企業併購法第40條。
  21. 公司列報商譽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公司列報商譽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
  22. 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字第10604699410號令,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字第10604699410號令。
  2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8-1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4). 

外部鏈接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