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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化 |
中文名稱;合作化 類別;合作方式 國家;中國 代表;社會主義集體經濟 |
合作化是指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以後,從組織互助合作開始,逐步把個體所有制的小農經濟改造為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過程。建立社會主義公有制在農村是通過合作化實現的。[1]
合作化的由來
1952年底,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後,為了避免兩極分化,發展農業生產力,中國共產黨不失時機地領導農民走上合作化的道路。1951年9月,中共中央通過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決議(草案)》,強調應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和可能,採取積極領導,穩步前進的方針和自願互利的原則,通過過典型示範、逐步推廣的辦法,引導個體農民組織起來,達到增加生產,增加收入的目的。到1952年,全國互助組織發展到1830多萬個,農業生產合作社3600多個,全國40%的農戶組織起來。1953年,黨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公布以後,中共中央於1953年12月作出了《關於發展農業合作社的決議》。此後,農業互助合作運動進入了以發展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為中心的階段。
適當發展方針
為了克服在大發展中部分地區出現的急躁冒進傾向,1955年春,中共中央,毛澤東提出了「分別不同地區,停止發展,實行收縮,或適當發展」的方針。
以鄧子恢為部長的農村工作部積極貫徹了這一方針,到1955年6月,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65萬個,全國14.2%的農戶加入了合作社,50.7%的農戶加入了互助組。
1955年7月31日,在中央召集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毛澤東作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系統地、正確地闡述了中國共產黨的農業合作化的理論和政策,並對農業合作化的速度作了新的部署。
但是,報告不適當地強調「反右傾」,指責了中央農村工作部的工作,並對農業合作化的速度提出了過急的要求。1955年10月,中共七屆六中全會根據毛澤東的報告通過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
會後,農業合作化運動急速發展,掀起了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高潮。到1956年底,參加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的農戶達到農戶總數的87.8%,基本上完成了農民個體私有制經濟向集體所有制經濟的轉變。
但是從1955年夏季以來,由於「左」的思想發展,使合作化後期工作出現了要求過急、工作過粗、速度太快、形式過於簡單劃一,以及一部分合作社經營管理混亂等缺點和偏差,在長期內遺留了一些問題。
參考來源
參考資料
- ↑ 農業合作化的時間及內容,意義,百度知道 , 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