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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區無線電管理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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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區無線電管理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調處理轄區內無線電管理事宜;按照審批權限,審查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指配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和呼號、核發電台執照、收取無線電管理費;負責轄區內無線電監測及干擾協調、查處工作,查處未經批准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管理所屬無線電[1]監測站的工作。無線電監測站主要職責任務是:負責轄區內無線電監測等工作。

 單位地址:和田市塔乃依北路3號行署五樓。

相關資訊

組建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衛星地球站審批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服務指南包括名稱、適用範圍、事項審查類型、審批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數量限制、申請條件、禁止性要求、申請材料目錄、辦理基本流程、辦結時限、申請材料示範文本、常見錯誤示例等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建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相關衛星地球站的,適用於本指南。

設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無線電台(站),由無線電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設置、使用沒有固定台址的無線電台,由申請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設置、使用空間無線電台、衛星測控(導航)站、衛星關口站、衛星國際專線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無線電台(站)以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其他重要無線電台(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7號)第三章,第十七條 規定設置使用下列地球站,應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批准:

(一)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直屬單位在北京地區設置使用的地球站。

(二)與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通信的地球站。

(三)涉及與境外電台協調的地球站。

(四)各類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的饋線鏈路地球站、關口站或者測控站。

設置使用前款規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審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號)

(三)《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衛星地球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7號);

(四)《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衛星地球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9號);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移動平台衛星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無〔2013〕29號);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衛星地球站國際協調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無〔2015〕33號);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調整衛星通信網網絡編號格式的通告》(工信部無〔2013〕99號)。

四、受理機構

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設置使用屬於某個衛星通信網的衛星地球站的,申請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衛星地球站所屬衛星通信[2]網頻率使用許可已獲得批准;

2.所使用的空間電台、頻率和極化等技術參數與所屬衛星通信網獲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3.設置衛星地球站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且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

4.有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具備相關業務技能的人員;

5.有明確具體的用途,且技術方案可行;

6.有能夠保證無線電台(站)正常使用的電磁環境,擬設置的無線電台(站)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台(站)不會產生有害干擾;

7.衛星地球站的技術特性、站址選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8.如所設衛星地球站涉及國際協調,應完成相關國際協調工作;對於確實難以完成國際協調的,應作出相應承諾;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設置不屬於某個衛星通信網的衛星地球站,除符合(二)中第3、4、5、6、7、8、9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可利用的、由合法經營者提供的衛星頻率資源;

2.擬使用的國內空間電台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並取得空間無線電台執照或頻率使用許可;

3.擬使用的國外空間電台已完成與我國相關衛星網絡空間電台和地面電台的頻率協調,其技術特性符合雙方主管部門之間達成的協議要求,並已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頻率使用許可;

4.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劃和有關管理規定;

(三)設置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衛星地球站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1.應當使用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或者衛星移動業務頻率;

2.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內關口衛星地球站進行通信

3.通過國家批准的在境內經營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服務提供者辦理入網手續。

八、禁止性要求

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綜合考慮申請人條件、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國家安全需要和可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情況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九、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設置使用屬於某個衛星通信網的衛星地球站的,應當向衛星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衛星地球站的書面申請及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兩份)

2.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開展相關無線電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兩份)

3.設置無線電台(站)申請表;(原件,兩份)

4.衛星地球站技術資料申報表;(原件,兩份)

5.衛星地球站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原件,兩份)

(二)申請設置不屬於某個衛星通信網的衛星地球站的,除應向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提交(二)中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可利用的、由合法經營者提供的衛星頻率資源使用證明材料;(原件,兩份)

2. 擬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的情況說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範圍(距離)、服務對象、干擾保護和控制措施,以及運行維護措施等;(原件,兩份)

3. 衛星傳輸鏈路計算材料;(原件,兩份)

4. 申請設置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衛星地球站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原件,兩份)

5. 國家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兩份)

(三)設置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衛星地球站的,向衛星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應提交下列資料:

1. 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書面申請及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兩份)

2.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開展相關無線電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兩份)

3.《移動衛星地球站註冊登記申請表》;(原件,兩份)

4.已辦理相關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入網手續的證明材料的原件、複印件或者掃描件。(原件,兩份)

十一、申請接收

申請人將材料提交至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

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南路66號水清木華25樓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十二、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組建衛星通信網的:

1.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2. 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綜合考慮國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頻率的情況,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如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技術方案等材料進行專家審查的,我局將組織專家進行相關工作,出具審查結論。我局將書面告知申請人專家審查工作所需時間(一般為30至60個工作日),上述時間不計算在20個工作日內。

(二)設置、使用衛星地球站的: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2.除涉及與境外電台協調的衛星地球站以外的申請,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綜合考慮國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頻率的情況,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無線電台執照;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審查期間,需要邀請專家進行干擾分析、測試驗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間內,但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涉及與境外電台協調的衛星地球站,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的有關規定或者雙邊協議,與相關國家或者地區進行協調,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三)設置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衛星地球站的: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2. 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綜合考慮國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頻率的情況,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無線電台執照;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十三、辦理方式

申請人需按照第九條申請材料目錄,可以現場或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進行辦理。

十四、辦結時限

衛星通信網頻率使用許可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無線電台(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審批過程中需要扣除的許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第十二條內容執行。

十五、收費依據及標準

組建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衛星地球站審批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六、審批結果

組建衛星通信網的,以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方式或無線電頻率使用批准文件進行批准。

設置、使用衛星地球站(含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衛星地球站)的,頒發無線電台執照。

十七、結果送達

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申請人憑受理申請通知書及有效身份證件現場或通過郵寄等方式領取相關證件。

十八、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

諮詢單位: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

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南路66號水清木華25樓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南路66號水清木華25樓

辦公時間:早

二十、辦理進度和結果公開查詢

申請人可通過第十八條的諮詢途徑進行電話查詢審批結果。

二十一、年檢要求

申請人應對頒發的無線電台執照按期繳費年檢。

參考文獻